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无效是合理的吗(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无效是合理的吗为什么)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或将无效?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有可能会导致婚姻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提示

重大疾病一般指的是精神性疾病和传染性、遗传性疾病,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负有在结婚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对方同意,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但如果患病一方不尽告知义务,或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则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在结婚以后才知道对方有重大疾病,但是这个时候两个人的感情很好没有去成效婚姻。过了一年以后发生了矛盾再去撤销婚姻是不合理的,这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

婚前隐瞒大病结婚是否有效

这个事情已经是很明显的摆在那儿了。夫妻双方一方得了重病,那么当然另一方要尽心的帮助治疗或者关照等等,该做的都要做,这时候才要尽到夫妻的那种责任是必须要做好的,即便是病的很严重,也要坚持做到最后,那么你都做到了,也就是没有什么遗憾,其他的亲属朋友,包括子女们也不会对你有什么样的想法,所以说这种亲情大家都是知道的,该怎么做该做到什么程度最后真的没有挽留住他的生命,那么也只能是一种顺其自然。律师

观点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米佳律师认为,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例如患有重症精神病、传染病、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都有可能对不知情的配偶甚至下一代。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配偶应该坦白的范围?

对此,草案中提到的重大疾病范围,可参考《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一些指定的传染病,如传染病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此外,诸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隐瞒疾病的行为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部分一方隐瞒疾病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只有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与日常生活中的定义不同。法院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对重大疾病的审查,一方面要考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则会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婚后生活的紧密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以上“暂缓结婚”范畴所指定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也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列入医学检查范围。

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也可以作为参考。《指导标准》中第一条规定“若婚配双方患有重症智力低下则不许结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暂缓结婚的情形:(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疾病发病期间;(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综合以上相关规定,重大疾病包含: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智力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大类。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可以比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以认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及精神疾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对于不属于以上“重大疾病”的疾病,法院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会咨询权威医院,全方位衡量疾病带来的影响后果。首先,疾病不属于以上《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涉及的“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疾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包含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生活质量的高低、治疗费用的支出、是否生育子女等)进行严格把握,评价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程度。其次,法院会依据法律的立法原意,结合疾病的病情程度以及对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来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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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有效吗

法律分析: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种类;因胁迫结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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