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经典真实案例(防卫过当的真实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这几起案例又有何不同之处?

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了司法标准。相信大家最关注的应该是哪六起案件成了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这几起案例又有何不同之处?一起来看一下。

一、六起典型正当防卫的案件分别是:

1、甘肃泾川县王某不批捕案;

2、河北辛集耿某不批捕案;

3、江西宜春高某不起诉案;

4、湖北京山余某不起诉案;

5、安徽枞阳周某不起诉案;

6、湖南宁乡文某不起诉案。

二、这六起案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案件的类型全面,六起案件中有二起为不批捕案件,四起为不起诉案件;

2、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六起案例中,虽然都是正卫,但各自突出的重点均不相同;

3、案件的起因多元化,其中既有涉及到强奸、非法入侵以及故意伤害的案例,又有行车纠纷、传销和暴力拆迁,涉及的案例均为多发或是较受关注的类型。

三、六起案件的不同点在于:

六起案件的起因各不相同,结果也各有差异。但是,最大的不同点还是在于判决的不同上。虽然都是正当防卫的案件,也都是典型案件,但是其中有不批捕案和不起诉案,这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

批捕是所有刑案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批捕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不代表最终定性和结论。有可能后期会被批捕,然后起诉判刑的可能。还有一种不批捕是案件撤销后的不批捕,六起案件中的前两件案件均属于案件撤销后的不批捕类型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正当防卫属于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不必负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无罪,也不会被记录入档案。

不起诉是指所有侦查已经完毕,是检查机关对于案件的一个最终的结论,属于无罪或者是十分轻微的罪行,没有起诉的必要。六起案件中的后四起属于不起诉,也就是说,后四起案件实际还是犯罪了,或者说防卫有过当之处,当罪行十分的轻微,所以无予起诉。

综上,六起案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罪与非罪了。

帮我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并给举几个现实的例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一、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法律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二、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经典真实案例(防卫过当的真实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起因涉及非法侵入住宅、传销和强奸等情形,在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也给了社会公众警示。

一、关于涉及入侵公民住宅实施犯罪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直接强调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明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的共识。

二、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勇于反抗的信心和决心,特别在面对暴力伤害时,勇于进行自救自卫。

三、关于对强奸犯罪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普法宣传的同时,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尊重和保障妇女人身安全。间接发挥预防类似犯罪的作用。

本次最高检发布的这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的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区分该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或是正当防卫,填补了正当防卫理念的缺失。弘扬“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的例案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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