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真实范本(公安行政答辩状真实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摘要: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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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真实范本(公安行政答辩状真实范本)

行政答辩状的优秀

   行政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子良 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原告冯少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1年6月17日

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

程序全法。

2011年4月25日答辩人接武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报案称,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冯少杰在武穴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未按政策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垃圾处理费。答辩人于2011年5月4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原告冯少杰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拒不缴垃圾处理费。至此,答辩人于2011年6月17日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1年6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充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原告冯少杰诉求事实理由不足。

(1)我们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冯少杰经营门面。当时其妻子和雇员在场,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象。

(2)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以环卫部门未按照《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经营店定费,理解错误。其一;对于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标准政策的制定其职权不在答辩人。其二;《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城市(含县城)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部门备案。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限期整改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仍不缴纳垃圾处理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序合法。

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

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此致! 武穴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1年9月25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单位:xx县公安局

答辩人:周某 男 32岁 汉族 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2003年8月25 11作出 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03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2003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03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03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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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03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我局正是本着以教育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恳请xx县人民法院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行政案件答辩状

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答辩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案件答辩状 篇1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____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20___年11月,答辩人批准____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____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答辩状 篇2

答辩单位:xx县公安局

答辩人:周某 男 32岁 汉族 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20xx年8月25 11作出 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xx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20xx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xx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xx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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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

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xx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

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

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

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

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xx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

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

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

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

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

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

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

我局正是本着以教育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

恳请xx县人民法院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公章)

20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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