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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

2022-11-09 六尺法务 纠纷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第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五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承担听证的费用。第六条 本规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听证范围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多事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出的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种类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限期。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第九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第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记录员。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和有关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第十二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第十三条 拟受行政处罚并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

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十五条 同举行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或者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六条 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必须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五章 听证的提起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第六章 听证的举行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指定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三)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四)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需要形象端正、性格开朗,有较好协调沟通能力,工作主动性和执行力好;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1

1. 负责公司智能工厂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有时效性的行政服务体系;

2.制定和优化行政相关的制度和工作流程,追踪执行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质量;

3.领导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包括物业管理、资产管理、行政采购、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4.编辑年度行政预算,并负责合作供应商的

日常管理和考核定期评估工作,指导相关人员进行物品采购,

5.负责持续改善行政服务平台、办公秩序及办公环境,包括办公区域装修、公司迁移等;

6.负责制定各类行政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2

1.协助总经理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制度,做好行政制度的建设,执行,检查和修订。

2.负责协调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3.组织做好客户接待安排,订货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4.全面负责公司行政管理事务,日常办公设施的管理,IT管理,各类资质专利申报。

5.全面负责公司后勤管理事务,包括食堂,保安,保洁,绿化,车辆管理,机物料采购。

6.协调与企业有关的政府部门关系

7.负责一线工人的招聘, 入职 ,入住。

8.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3

1、负责公司各项办公室制度制定及修订、标准建立、流程规范、内部行政发文、行政单据审批;

2、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利申请、资质证照、商标和版权的登记审核、验证、更换等管理工作,以及各类知识产权政府补助的申请、数据整理等工作;

3、负责完成办公用品、下午茶等采购,相关行政费用的报销等工作;

4.、负责策划、组织、协调执行公司的团建活动及 文化 娱乐活动;员工福利管理(下午茶、节日福利等);

5、负责行政后勤相关对外关系处理及内外协调工作;

6、负责重要行政指令的督察督办工作,确保行政事务 渠道 畅通,建立良好办公环境;

7、上级领导交代的其他事宜。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4

1. 负责公司节日活动、员工福利活动、餐饮活动等的策划与运营统筹,包括活动前期筹备对接,活动保障方案策划、创意和成本控制,活动具体设计和落地实施;

2. 负责行政体系制度建设,结合组织发展与文化的业务策略,设计具有组织特色的文化方案,能够通过多元化的方式传递组织声音,促进 企业文化 在内部的影响力及心智塑造;

3. 负责组织氛围营建,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强感知,能够与业务部门保持紧密关联和有效沟通,对组织温度有体感,感知员工状态,发掘员工需求,做好行政bp工作,设计文化活动,并且统筹落地;

4. 统筹部门日常行政事务: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预算及费用管理,空间管理,供应商管理,差旅报销管理,

5. 制定和优化职责内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目标,追踪过程、监督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团队工作质量,通过专业的行政敏感度为业务赋能,为业务服务。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5

1.接待来访的日常客户;

2.起草日常公文、 报告 等相关文书资料;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促进相关工作的推进等;

3.负责会务的组织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对决议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

4.对办公室的环境卫生监督、固定资产维护管理等;

5.负责公司重大活动的策划安排及协调工作;

6. 负责领导交办事宜的处理落实及跟进。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6

1、负责制定行政部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与预算方案;

2、负责制定公司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并执行与监督,使公司的管理工作规范化;

3、组织好日常事务,来客接待,做好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和相关的外联工作;

4、负责车辆调度、保养的管理,使车辆能够安全、高效的利用;

5、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宿舍管理,保安管理,清洁卫生管理;

6、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和发放管理,并根据年度预算,严格控制行政开支;

7、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7

1、全面负责工厂管理,包括人员、设备、生产、培训等管理;

2、对生产的产能、质量、成本、效力、安全负责;

3、制定5S现场管理流程,并落实执行;

4、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5、制定考核机制,并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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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地方性法规吗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地方性用于政府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条就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权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五)处理公正、适当。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审。第十三条 制定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规章必须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取行政事业费,必须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执行,不得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加收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物品进行抽样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不得违反规定重复抽样。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第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政府审查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径送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保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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