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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解读)

2022-11-26 法务资讯 案件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对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以国家安全小组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涉及境外、涉及国家秘密和与国家安全机关业务工作联系密切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安全小组或建立国家安全工作联系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内部防范组织和相关的责任制度。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不得非法扣留警官证、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等证件和牌照,不得阻止停放或滞留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车辆。第六条 户籍、房产、社会保障、金融、电信、邮政等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资料,不得违法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需要,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第八条 新闻媒体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规定报道涉及国家安全工作及国家安全机关的信息。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二)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等物品免检或者重点检查,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示警官证、侦察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二)优先购买车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优先购买飞机票或者预留座位,并指定乘坐位置。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警官证、侦察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四)免费查看、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物品,获取有关数据、信息。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凭警官证、侦察证,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地区;需购买票证进入的,免费进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入候机隔离区、交通管制区、临时警戒区等限制进入的地区和场所。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凭《特别通行》标志,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可以进入上述单位、场所和地区。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出示警官证、侦察证或所乘车辆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交通信号和停车地点的限制;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免交停车费;免受关卡检查。

国家安全机关从事国家安全业务工作人员所乘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免收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对于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不依法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属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是什么

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行政拘留;

(三)没收;

(四)限期离境、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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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解读)

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全市国家安全工作。市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国家安全分局在其管辖区域内依法承担主管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责。

公安、保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各级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国家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对在校学生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电信、邮政(快递)、宾馆等单位无偿提供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以及其他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将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国家安全机关要求保密的数据和资料,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时,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重大涉外合作项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向外方提供资料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 任何单位向境外派驻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指导。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虽离开特殊岗位但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统称涉密人员),因私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在知道其出境时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一)驻外人员有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策反、收买嫌疑的;

(二)驻外人员在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或者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四)国家秘密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的;

(五)国家安全受到侵害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其所在单位在报告国家安全机关的同时,还应实施危害评估,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以及民用机场安全检查机构等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或者重点检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进入交通管制区、保税区等区域或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可选择乘坐位置。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享有与制式警车相同的道路通行权;经出示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证,免于关卡检查。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许可:

(一)机场、海关、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出入境口岸、火车站等建设项目;

(二)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安全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细则的细则实例

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写作要求

1.任何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条规而制发的,必须首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几条就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

2.必须注意细则的补充性和辅助性,并体现在一个“细”字上,把有关条规具体化、细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条规之外另起炉灶,再来一个“补充说明”。

3.要注意细则条文的逻辑顺序,一项一事,体现出相对的独立性。

4.细则写作必须坚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的原则,即必须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条规,联系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具体的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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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我国《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作了规定: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三条 本市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支持的原则,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护:

(一)发现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

(三)举报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

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购置的涉密网络技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应当自购置之日起在10日内通知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审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重要、大型国际会议或者涉外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防范机制和国家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师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将国家安全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内容。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学院要开设国家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公务员的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其人员执行公务出国(境)前,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其因私出国(境)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的具体范围和工作人员的脱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对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出国(境)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回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发现国(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后,可以对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或遗失。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需要,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建立国家安全防范机制的;

(二)未建立国家安全责任制度或者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情节严重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国家安全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提请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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