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28新增条款民法典强制执行条款

民法典1128新增条款,民法典强制执行条款?

一、民法典中能申请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违约后,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

爷爷的遗产应该由我爸来继承还是大伯的子女也有继承权呢?

我们假设,除了大伯和你父亲之外,你爷爷没有其他子女,你奶奶也已经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

如果你爷爷先于你大伯去世,遗产该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去世的时候,如果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那么,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继承权的。

所以,可以继承你爷爷财产的就是你大伯和你父亲。

当你爷爷去世的时候,你爷爷的遗产就由你大伯和你爸平均分配,也就是说,你大伯和你爸各分得你爷爷遗产的50%。

当你大伯继承了你遗产之后,这部分遗产就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你大伯去世的时候,如果他的妻子还在世的话,这部分遗产应当先分割50%出来,给他的妻子,剩下的50%再在他妻子和子女(假设只有一子)之间平均分配。

举个例子就比较明白了,假设你爷爷去世的时候留下了100万,最终,你父亲分得其中的50万,你大伯的妻子分得37.5万,你堂哥或者堂弟分得12.5万。

如果你大伯先于你爷爷去世,遗产该如何分配?

这就涉及代位继承问题了。所以,得先解释一下什么叫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说得通俗一点,如果爸爸比父亲先去世,那就由孙子来继承爷爷的遗产。

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大伯先于你爷爷去世,遗产就在你堂哥(弟)与你父亲之间平均分配,也就是你父亲和你堂哥(弟)各得其中的50%。

假设你爷爷去世时留下了100万,那就是你父亲分得50万,你堂哥(弟)分得50万,你大伯的妻子一分钱也分不到。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都有哪些内容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您好!我是易轶律师!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挑选几个对大家婚姻生活影响比较大的规定来说一说。

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只适用协议离婚。意味着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经过前期艰难的谈判后,终于要协议了、要到民政局签字了,可是对不起,民政局不会再让你直接拿证了。而是会先然你们回去冷静30天!在这30天内,民政局不会颁发离婚证。其次,在这30天内,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也不会发证,不准离婚。捱过了这30天后,民政局可以准许离婚了,但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不去领证或者消失的,对不起,民政局依然不发证,还是不准离婚。这就意味着,不管你前期怎么努力协议,只要2个“30天”内对方不同意或者对方不出现,你的婚就是离不掉!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后,很多夫妻在结婚前不再进行婚检,这让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人(比如艾滋病、精神病等等)顺其自然地隐瞒了病史,顺利步入婚姻。结婚后,当另一半发现“被骗婚”时,为时已晚,只能怪自己婚前不谨慎,但再自责也无法抹去这段婚史。而《民法典》新增的这条规定,就解救了这样的一批人。这意味着,如果你是被对方故意欺瞒了重大病史而步入婚姻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就可以了,撤销婚姻的意思是,你是没有婚史的人,撤销后即重回“未婚”的状态,而不是“离异”的状态,也不会再因离婚而背负“二婚”的名衔了。

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途径。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在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后,需要间隔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二次起诉后还可能会面临三次起诉,这其中拖延的时间长到你怀疑人生。但在此次《民法典》规定中,对再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落实,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要双方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就应当予以离婚。‍但这个“分居”的界定就比较难了,建议最好还是咨询下专业律师。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作为中国的高危职业,人财两空对于“全职太太”来说那是常有的事儿。但从明年开始,全职太太的春天就来了,作为家庭中照顾子女、老人更多的全职太太来说,她们付出了很多的劳动和辛苦,也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与义务,虽然没有外出工作,但同样具有价值,而《民法典》新增的这条规定,正是看到并且认可了全职太太们的价值。一旦离婚,不会再身无分文、人财两空,而是有权向对方请求更多的补偿了。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这条不再有争议了。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只有这4种情形构成的过错可以请求赔偿。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出轨这项过错,就可以算作“其他重大过错”!以前建议有出轨等婚姻过错的,应当少分财产,但这一条出现后,代表有出轨等婚姻过错的,就必须少分!以后,出轨的成本可是会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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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断水断电断气的条文?

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经常因物业费的缴纳发生纠纷。物业催缴应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等合理手段,但物业服务人为了快速、有效地收缴物业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业主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 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侄子没有与我父母同住赡养?

您好,很高兴能够向您阐述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在我以往的回答中也曾回答过类似的问题,既然要继承财产那前提是否留下遗嘱,没有合法有效遗嘱则按照法定来继承。

以感性的角度来讲,题主确实是个有血有肉的人,对于年幼的侄子丧父无非就是悲痛怜悯,但是感性总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一旦上升到法律,则可涉及到遗产纠纷。

遗嘱的性质

“遗嘱”顾名思义是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并且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基于自然人自愿的法律行为,且属于完全完全民事行为人,内容合法,特别强调的则是无民事行为人所立遗嘱无效,自然人对于所立遗嘱是依法处分行为,有权订立遗嘱,当然也可以修改和撤销遗嘱等行为。

结合本案来讲若是父母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等行为那按照遗嘱继承显然不符合常理,若是父母未死亡情况下,继承人无法继承或者处分父母财产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有权人有权利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依法享有,处分,收益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财产。

对于父母的财产只能自然自己处理,否则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损害他人的利益。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并非基于继承身份权,从狭义来讲是指财产继承权,在于古代封建基于身份继承,而现在更多的则是财产,并且于死后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基于近亲家属都享有同等权利来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种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于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此出外尽了主要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才有第二顺序继承,这也也能够合理的避免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矛盾,为同时为了避免财产四处流窜,突出了法定特殊性。

如果本案中既没有遗嘱等行为,按照法定继承毋庸置疑,但无可奈何的则是弟弟优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财产就只能属于题主一人享有么。

其实上面也阐述过,弟弟死亡,但是侄子作为弟弟的儿子自然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父亲生前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另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也是可以继承,前提是尽了赡养义务,若没有,儿媳是没有权利继承的。

既然题主一人履行赡养义务并不代表财产归一人所有,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身为子女必须应尽义务,相反财产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享有自由主宰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财产和法定义务并不能相提并论。

为了基于公平起见,法律特做出以下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情况下给予均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多分,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有能力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拒绝抚养,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题主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履行扶养义务,自然在遗产份额中可以多分,当然对于份额具体分割继承人是可以相互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彼此的生活水平和需求判决。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一词汇对于很多人来说较为陌生,代位继承是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也可以简称为“间接继承,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来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①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兄弟姐妹②被继承人的子女优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继承权,若因杀害被继承人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也不享有继承权;④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以被代位继承人有权享有的份额为限;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因此若是弟弟生前即便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在继承份额这块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若是继承人生前被剥夺继承权或者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么由题主一人继承,若是不满足以上,侄子是可以代位继承。

为了避免财产因无人继承法律在《民法典》第1128条增加了一项由仅限于子女增加为兄弟姐妹,因此题主也是有权利继承弟弟份额,不过确实很复杂。

当然题主若是基于双方感情,可以只继承自己拥有的那一部分,或者连同与侄子一样同时进行代位继承弟弟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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