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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期限的法律界定

2024-04-12 六尺法务 案例

专有出版权期限,即图书出版者依据出版合同享有的专有出版他人作品的时间界限,是版权法中的重要概念。它直接关乎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权益分配、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文化产品流通。法律对此期限的设定旨在平衡出版者投资回报与著作权人后续利用作品的需求。本文将探讨专有出版权期限的法律依据、确定方式、法定限制以及合同约定等核心内容,以阐明这一关键期限的法律界定。

一、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根据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之一。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专有出版权期限的法律界定

二、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1. 主体不同:专有出版权的主体通常是出版者,即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进行图书出版的企业或个人。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即作者),是原始权利的拥有者。

2. 客体不同:专有出版权的客体是经出版者出版的特定版本的图书,包括纸本书籍、电子书等形式。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包括文字、音乐、戏剧、美术等各种类型的作品。

3. 权利内容不同:专有出版权通常仅包含对特定版本图书的复制权、发行权等与出版相关的权利,且权利行使具有排他性。著作权则涵盖更广泛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且这些权利可以分别授权给不同的主体。

4. 形成机制不同:专有出版权基于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的出版合同产生,是著作权人通过合同授予出版者的权利。而著作权是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的,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5. 期限不同:专有出版权的期限通常由出版合同约定,可能有一定的年限限制。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则由法律规定,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若干年(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如《伯尔尼公约》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三、专有出版权可以转让吗

专有出版权本身作为出版者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的一项特定权利,理论上是可以再转让的,但这种转让行为通常受到出版合同条款的严格限制。出版合同中可能会规定出版者无权将专有出版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支付额外费用、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等)才能转让。

实际操作中,出版者如果希望转让专有出版权,通常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因为专有出版权的转让可能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新出版商的市场推广能力、图书质量控制、版税支付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专有出版权转让可能会构成违约,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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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期限的法律界定

专有出版权期限,即图书出版者依据出版合同享有的专有出版他人作品的时间界限,是版权法中的重要概念。它直接关乎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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