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民法典(民法典之外的民法)

2023-04-04 六尺法务 民法典

购置款超级优先权例子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规定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学界将这一权利称为“超级优先权”。《民法典》基于功能主义立法原则而自域外立法引入超级优先权,据此在第四百一十四条所确立的动产抵押“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外确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受偿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为何民法具有域外效力,民诉法不具有域外效力,根本原因是什么?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都有效。这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时也是各国对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现。域内效力,即法律规范在其制定机关所管辖的领域内的效力,域内效力包括:1.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2.法律的效力只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部分领域。域外效力,即法律规范在其制定机关所管辖的领域外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法律的效力只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领域,但也有例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国内立法在一般情况下,同时具有域内和域外效力,特别在有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既要求位于其境内的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要遵守内国法,又要求位于境外的本国人遵守本国法。这样就会发生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的法律冲突。于是就产生了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

一般保证合同的金额可以大于主债权金额吗

一、保证具有从属性。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这种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保证合同的成立、范围、移转、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均与主合同密不可分,或依存于主合同(如成立),或受到主合同的限制(如范围)。单就保证范围而言,保证范围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主债权的范围,如上述案例中保证担保范围就是约定在主债权、主债权损失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内;即使没有这种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也是限定在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内。如果允许在保证范围以外另行约定违约金,则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就会超出主债权的范围,显然与保证的从属性相悖。 二、独立保证目前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我国担保法在规定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后,又作出“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这通常被视为保证独立性的法律依据。 但“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独立保证目前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也就是说,在国内商事交易中,应当严格坚持保证的从属性规则,对独立保证不予认可。在上述案例中,A银行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显然是保证独立性的一种体现,A 银行存有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权利之嫌,该条款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得到认可。 三、域外法不能成为司法依据。持第一种观点者还认为,域外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处理该案的理论参考依据,如《日本民法典》第447条(保证债务的范围)明确规定:“(二)保证人可以只就其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数额。”但笔者以为,且不说在可查域外民法典中,该规定属《日本民法典》所独有,也无需论证《日本民法典》制定这一条款时的立法背景、理论论证和制度配套与我国之不同,仅就域外法之效力而言,该规定应仅具有比较法的理论研究价值,在我国制定法没有对保证的独立性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我们在司法层面上认定A 银行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应无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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