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继承父母的房子算婚后财产吗(结婚后继承父母的房子算婚后财产吗)

婚后父母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婚后父母买房如果是双方父母合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1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的婚姻法中夫妻一方继承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继承父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陈先生和张女士2005年5月结婚,2007年3月陈先生父亲去世,因陈先生母亲早已去世多年,陈先生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父母所留一套两居室。

今年6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女士认为这套房子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陈先生不同意张女士的说法,他认为这是父母留给自己的。近日,陈先生为此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咨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陈先生与张女士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书面约定,陈先生也没有这套房产的遗嘱明确说明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确认,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继承所得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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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还属于子女的婚后财产吗

1、如果你母亲当时的赠与协议明确写明房子赠与给你个人,属于你个人财产,否则属于夫妻共有。

2、虽然房产证是你妻子的名字,但是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买给她个人的,也属于你们夫妻共有,离婚之后你有权分割。

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如无特别说明,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结婚由男方父母的房子过户到我和老公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过户到双方名下,这个就算是赠与双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扩展资料:

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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