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再婚一方是否属于监护人(再婚配偶有没有监护权)

民法监护人夫妻一方可以担任么?

一、 监护人 是夫妻一方可以么? 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判断对错,首先应由医院的相关证明。夫妻双方如果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存在监护人的问题。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指定监护的程序是怎样的?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 监护权 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 法定监护人 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民法典》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监护的对象不仅是未成年人,即使成年人 结婚 后,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监护。比如是精神病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判断存在认知问题,这个时候,夫妻一方就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在《民法典》中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当然,双方 离婚 后,这种监护关系就中止。

民法典中再婚一方是否属于监护人(再婚配偶有没有监护权)

离婚孩子归女方。女方是第一监护人。那再婚了第二监护人是继父吗?

第一:《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论父母是否离婚,不论你们的离婚协议中对监护如何规定。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由上可见,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及抚养关系,继父具有监护权。

故,孩子的监护人为亲生父母+继父。

但是监护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撤销的,具体见《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即: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再婚后新爸爸是监护人吗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可作为监护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再婚后继父或继母只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就有了监护权,他们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只要继父对孩子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是法定的监护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的除外。可见,父母对孩子都有监护权。父母离婚后,如果女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男方,但女方仍有监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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