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民法典(民法典元年)

2023-03-18 六尺法务 民法典

2021年婚姻法有什么变动

1、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行,更加保护全职太太和“丧偶式婚姻”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负担较多义务”不单指全职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顾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对于家庭不管不顾,也就是说的“丧偶式婚姻”,也属于此种情况。

2、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这30天被称为“婚姻冷静期”。

但是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只针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而不针对起诉离婚的夫妻。

3、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样的新规定,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双方更多的离婚自由。

4、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事后还款=事后追认,因此只要你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就等于你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需要共同偿还。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有:

1、新婚姻法的新规定是离婚有一个冷静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向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30天期限已满,没有申请的,视为不愿离婚。

2、亲子关系确认的新规范。

3、原先“无子女”的收养规定改为“没有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对于收养应具备的条件这样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元旦可以领证结婚吗

法律分析:元旦是不可以领薯带结婚证。因为元旦属于巧扒法定节假日,民政局在法定孝手昌节假日是不上班的。而在正常情况下,民政局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早上9点到11点半,下午的14点到17点30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这些重大新规元旦开始实施!事关你我

自2021年1月1日起,一大批全国性、地方性新法规将开始实施,事关出行、落户、购物、房产交易等,快来和中证君一起看看吧。

全国性新规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时将有九部法律废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商品交易等无所不包,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1

谁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

高利贷bye bye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4

个人信息 不是想用就能用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5

债只能是“自己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6

离婚 先冷静30天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7

高空抛物坠物锁定责任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助力企业担保融资。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称,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中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医保部门、商业保险等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施行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称,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表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陕西:优化营商环境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福州:零门槛落户

12月11日,福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落户“零门槛”。扩大亲属随迁、投靠落户范围,范围扩大至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单位集体户从业人数降至5人,并拓展至商住楼也可设立集体户。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围绕当前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进行了一系列全新制度设计,将助力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营商环境改善迈上新台阶。

据介绍,《条例》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破产重整、退出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有诸多创新之处。

广东: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省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首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广东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步入法治轨道。《条例》规定,除农民自建住宅外,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应按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规定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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