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案例(违反广告法案例)

求一个违反广告法司案例

案例一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案例三案情摘要:某制药厂新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介绍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印刷厂采用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并委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传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现这种药品不仅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点评: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2)处以50000元罚款。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五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6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有哪些?

一、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介绍“老倪膏药”(医疗器械)功能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上城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该广告内容含有“全杭州最强中考科学名师团执教”等绝对化用语,同时含有“中考承诺班”、“承诺考上前三/前八(杭二、学军杭高)”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保证性承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

三、温州乐清协和中医门诊部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且无法一键关闭的网络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己网站页面上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并且广告页面无法一键关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

四、浙江速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构数据的网络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页面发布的广告含有“专注口腔护理66年”、“专注电动牙刷工艺66年给儿童贴心呵护”、“送孩子一个无蛀牙的欢乐童年”、“5600次/分钟带来更高洁净力,清洁菌斑不留死角”、“快速洁净,5600次/分转速”等内容。

有关数据未表明出处,并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9.7万元的处罚。

五、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构荣誉称号的网络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页面上,虚假宣称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荣誉称号,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

六、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其商品的美誉度及市场竞争力,在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固泰居家日用专营店”店辅网页上发布虚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专利证书”、“拥有国家实验室标准的检测实验室”等内容的图片资料进行虚假宣传。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构成了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内容,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七、杭州巨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湖州市吴兴区代理销售湖州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当事人在售房大厅发布海报广告,含有“钱途无限,托管十年,以商铺总价100万为例,第一年租金收益为6%,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收益为7%,第四年、第五年租金收益8%”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八、桐乡市鼎阳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商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生产的桑果酒的纸质手提袋上,宣传“主治阴血不足而致的头晕目眩,耳鸣心悸,腰膝酸软,须发早白,消渴口干,大便干洁等症。桑果的功效:补益肝肾,滋阴养血,对乌发有特效,息风,清肝明目,解酒,改善睡眠,提高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美容养颜,降低血酯,防癌”等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处罚。

九、上海恒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的宣传纸上,印有“恒雀财富,有抵押、有担保;恒雀财富向您承诺,如有借款人违约,公司法人全额回购!试营业期间可享受15天活动产品利息10%,本公司年化产品收益达15.5%”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处罚。

十、丽水鼎腾挖机配件经营部发布使用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部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内容为“你去问问***,三一挖机强不强;你去问问***,三一挖机行不行”的户外广告,同时含有“全国销量第一”的绝对化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3、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5、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浙江省工商局公布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反面广告案例有什么违法

上海文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文峰美容美发”招生培训广告,宣传“高薪就业保障”“零基础入学,包学会,包就业”“包全国就业上岗”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28089.51元。

2 上海尼普顿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励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广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上海尼普顿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励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中发布了含有“稳拿居住证120积分”“免试入学无需到校”和“无基础 上班族均可报名”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均由上海广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经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海尼普顿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励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分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36688.01元和50024.91元;对广告代理公司上海广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没款共计248950.56元。

3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名称为《少年三国志:零》的游戏,通过某代理商在浏览器平台投放该游戏广告,为了取得较高的点击率,发布了含“SSR 天天登录免费拿、视频中可直接抽到五星关羽、五星张飞,送顶级武将”等虚假夸大内容。经查,消费者在游戏中需要通过充值消费才能获得上述福利,而非简单登陆获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40000元。

4 上海沃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题为“你需要了解的隆胸技术帖”的医疗整形广告,宣传“现在很流行的一句话就是‘门门功课A,不如胸前一对C,说不定你的另一半正偷偷嫌弃你呢!’是不是看着就蠢蠢欲动?”等内容,同时出现了“沃美医疗美容丰胸品质案例”及隆胸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经查,当事人从开业至案发,因资质原因从未做过隆胸手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0元。

5 上海春吉经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了“微分销——屌丝妹也有春天”的广告推文,宣传“压货?风险?掏钱?NO!”“月入过万 零风险、高收益”“真正0风险,高回报!”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招商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6 上海沐良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社区道闸发布了“种植体+牙冠套餐,一口价4999元”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并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仅售168元,价值950元【儿童进口窝沟封闭】单颗预防蛀牙套餐!》的广告,宣传“降低90%蛀牙概率”“九院博硕专家领衔十年诊疗医师团队”“连续9年大众点评美团上海齿科人气领先”“单店日就诊量居上海民营齿科前列”等内容。经查,上述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且无事实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等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4000元。

7 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代理的“爱钱进”项目投融资广告含有“新手预期年化率10%”等投资回报预期内容,该广告内容在电视节目开播前的15秒贴片广告中播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含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8 上海信富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发布了含有“沪崇线/S7沪崇高速(规划中)、沪崇启铁路(规划中)”的区位图及“全龄段优质教育”等内容的灯箱广告。经查,上述内容均无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作误导宣传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9 上海淼林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俄罗斯全麦大列巴面包”,并发布了含有宣称该产品“低脂无糖无添加”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该产品实际含糖量超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对于“无或不含糖”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0元。

10 上海潇客餐饮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题为《2021魔都宿醉潜规则》等推文,宣传“谁说喝了酒不能飙车???? 那是因为你不知道[嚣客 ZONE] 它是全国首家‘醉驾俱乐部’更是一家超级娱乐社交综合体。在嚣客,你需要通过酒精探测仪检测指数达到‘醉酒标准’才可以体验极限狂飙的刺激”等内容,把体验“醉驾”作为宣传噱头,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小贴士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商品和服务时要理性判断,特别是对与自身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利益等密切相关的医疗、食品、药品、化妆品、房地产、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等广告宣传要科学对待,以免落入营销“陷阱”。如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咨询或者举报。

广告法案例(违反广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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