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全文专题(民法典全部内容原文)

2023-02-27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专题第三十七 买卖合同之二:特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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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第三十七 买卖合同之二:特种买卖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第九章“买卖合同”,以及《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民法典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部分条文。

一、分期付款买卖

民法典第634条

《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

(一)定义

(二)对出卖人的保护

(三)对买受人的保护

二、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

民法典第641、642、643条。

(一)定义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赎回权、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

三、试用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637~639条。

(一)定义

(二)特征

1.试用人同意购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2.试用人同意购买与否不附条件。

3.无偿使用。

(三)何谓试用人同意购买

1.明示

2.沉默

3.推定

(四)何谓试用人拒绝购买

(五)试用期的确定

四、多重买卖

《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第6、7条。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

(一)多重买卖合同都有效

(二)如何履行

(三)举重以明轻

五、其他几种特种买卖

(一)分批交货买卖

民法典第633条。

(二)样品买卖

(三)招投标与拍卖。

早上好!

民法典全文专题(民法典全部内容原文)

民法典的全部条文

法律解析: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民法典》离婚全文内容有哪些

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全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6868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6868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6868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6868完成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6868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6868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6868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 复婚 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 结婚登记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6868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6868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686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6868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6868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6868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6868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6868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可以证明 家暴 的 证据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 伤残鉴定 ,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5)有家人、邻居等目击 证人 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6)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对于新婚姻法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定依据了社会上普遍发生的问题进行研究,符合大部分人的利益,因此人们对于新婚法适用法条接受程度较高,一旦我们遇到离婚问题,就可以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进行维权,自己的合法利益就会得到保证。

【民法】专题三十三: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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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三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之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解除的框架体系

民法典第562条。

1.协议解除

2.单方解除

(1)双方的事前约定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63条。

二、法定解除权之一: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

(一)立法趣旨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几类情形

1.不可抗力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三、法定解除权之二:不定期持续性合同双方的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730、899、948条第2款、976条第3款、1022条。

(一)定义

(二)由点到面的制度安排

(三)行权特征

四、法定解除权之三:任意解除权

(一)基本概念

(二)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一览

民法典第787条、829、899条第1款、933条、946条。

1.任意解除权人

2.行权规则

五、法定解除权之四:情势变更

(一)基本概念:民法典第533条。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2.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三)适用条件与程序

(四)效力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六、法定解除权之五:合同僵局与违约方解约

民法典第580条。

(一)合同僵局

(二)合同僵局的解决之道

七、解除权的行使

(一)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

1.解除权为形成权

2.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长短

(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民法典第565条。

1.解除权的行使效果

2.接收通知方的立场

3.发出通知方的立场

4.确认之诉

5.解除权的行使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6.在情势变更、合同僵局两种情形下解除合同的,不能通知解除,只能通过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解除之诉。

7.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第565条第1款规定。

八、合同解除之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566条。

(一)对将来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规定

(三)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效力及于从合同

九、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关系

民法典第157条。

(一)四大区别

1.前提不同。

2.途径不同。

3.溯及力不同。

4.法律责任不同。

(二)两大联系

早上好!

民法典1182条内容

法律分析: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等。依据民法的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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