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得看孩子有效吗(离婚协议不准看小孩合法吗)

离婚协议不让一方探视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离婚 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切关系都已经断节了,同时双方是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所以关于孩子这个问题,就需要选择跟其中一方一起生活,也就是 抚养权 的确定问题,当然另外一方他是拥有探视的权利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 离婚协议 不让一方探视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一、离婚协议不让一方探视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 中约定不直接 抚养 孩子的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内容是违法的。法律根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起诉减少 抚养费 的情形有哪些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 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再婚 ,其配偶愿意承担 子女抚养费 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抚养费的标准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当中是不准约定,不让其中一方探视的,如果有这样的类似约定的话,那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咨询一下 律师 。

在离婚协议上面写着,以后不能看小孩,在法律上断绝母子关系,能生效吗

1、以后不能看小孩,就是对探望权的约定,是可以的。

2、但是在法律上断绝母子关系,那是无效的。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解除亲子关系的规定,或者说亲子关系是不能解除的。除非孩子被人收养了,那法律上的母子关系才会断绝。

离婚协议写了不给抚养费,无权探望孩子,不再打扰可以吗

您好,可以约定非直接抚养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无权探望孩子”的约定无效,且抚养费的支付义务与探望权彼此独立,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离婚协议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能力满足孩子需要的,双方可以约定由直接抚养方完全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而另一方无需支付。

但是,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且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只有在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能中止探望。根据法律规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3)拒付子女扶养教育费;

(4)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

(5)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

因此,离婚协议中不能约定排除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52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得看孩子有效吗(离婚协议不准看小孩合法吗)

离婚后男方不让看孩子,如果起诉会有用吗?

离婚后,不管孩子跟着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权探视孩子。

男方不让女方去看孩子,这明显地侵犯了女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可以收集和保存好证据,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取对孩子的探视权。

离婚期间不让看孩子犯法吗,离婚期间男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提起离婚期间不让看孩子吗,大家都知道,有人问离婚期间男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另外,还有人想问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触律吗?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怎么办?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离婚期间男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离婚期间不让看孩子吗

1、离婚期间不让看孩子吗:离婚期间男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离婚期间男方不让看孩子,是的。女方有见孩子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2、离婚期间不让看孩子吗: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触律吗?

孩子是你们俩的,如果离婚后对方不让你看孩子,你可到起诉,要求对方允许你看孩子。

3、离婚期间不让看孩子吗: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后男方不让我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提起侵权之诉。

但注意的是,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二、探视权的行驶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如果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在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怎么办?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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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写女方结婚不能看望孩子有用吗

您好,这样约定的话属于法律无效条款,即使这样约定了,女方仍享有探望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后,女方仍有权探望孩子。若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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