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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婚约彩礼返还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判决彩礼怎样返还)

2023-02-13 六尺法务 纠纷

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一、对 彩礼返还 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2、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 为条件。 二、返还彩礼要注意啥问题?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返还彩礼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 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2、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 结婚证 书的,解除 同居 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综上所述,根据最新规定,男方支付彩礼后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其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双方没有办结婚登记或者办了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提出要求。彩礼属于婚约财产,双方在以后生活中如果离婚的,对彩礼的分割要按照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一、什么状况必须退还结婚礼金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要求:被告方恳求退还依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的,假如查清归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检察院理应给予适用: (一)彼此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相互衣食住行的; (三)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 可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要求,理应以彼此离异为标准。 二、什么状况未予退还完婚彩礼钱 1. 不符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要求情况,另一方恳求返还彩礼的,未予适用。另一个对此条中的“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的情况,应做约束性的表述。该情况就是指给付彩礼钱的另一方结婚前借债给付、结婚后无经济发展来源于清偿债务的,或是是结婚前用个人财产给付、结婚后无固定不动经济发展来源于、靠自己的能量没法保持最基础的衣食住行水准。明确“衣食住行艰难” 需依据给付彩礼钱的金额、给付人的收入来源、本地衣食住行水准等要素充分考虑,现阶段可参考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有效明确。 2、合乎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首款(三)项所要求“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情况,可是早已相互衣食住行2年左右、生孕儿女或是所送彩礼钱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另一方恳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通常未予适用。又尤为几种状况: 首位、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日子2年左右。 其次、彼此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日子虽未满2年,但生孕儿女的。 最后、所接纳的彩礼钱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就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怎样把握第三类状况作以下内容表明:最先规定“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这就规定接纳彩礼钱的另一方,要出示的确充足的直接证据多方面确认,防止以此为托词回绝返还彩礼;次之女性在“完婚”前选购的陪嫁,彼此相互应用,不可以视作用以相互衣食住行。由于女性的陪嫁是其“结婚前”资产,在彼此相互衣食住行期内,男女双方也是其婚前财产用以相互衣食住行,都不可以应用此项要求;另一个,相互衣食住行的定义,关键限定在家庭主要成员因衣食住行、生产制造必须并具体开支,例如男人女人另一方或彼此生病花销、相互运营项目投资等。(情感问题加老师手机/信:) 离异时恳求返还彩礼有时间限定吗? 按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 第10条的'要求:“被告方恳求退还依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的,假如查清归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检察院理应适用: (一)彼此未办登记结婚的;(二)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相互衣食住行的;(三)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可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要求,理应以彼此离异为标准”。理应退还的按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有两大类:彼此没有结婚登记的,留意以是不是备案为标准,而并不是以是不是举办完婚典礼为标准;彼此婚后始终未相互衣食住行的或由于给付彩礼钱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早已完婚又离异的,应当彩礼钱已不退还。 这儿的衣食住行艰难就是指绝对艰难,即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一)》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指‘另一方衣食住行艰难’就是指借助财产和离异时段得的资产没法保持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准。另一方离婚之后没有住所的,归属于衣食住行艰难。”其衣食住行依靠自己的能量早已没法保持本地最基础的衣食住行水准。合乎左右标准的,离异是能够规定返还彩礼。必须留意的是,衣食住行艰难务必是现实存在的,假如给付彩礼钱时产生衣食住行艰难的状况,而离异时衣食住行艰难的状况早已找不到的,不可以规定退还。 恳求返还彩礼可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要求的“向人民检察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以外”的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期内为2年。彼此没有缔完婚姻关联的,从向另一方认为退还,另一方回绝退还时起测算,如彼此结婚登记的,自其消除夫妻关系生效日测算,而并不是以赠予彩礼钱或是完婚生效日算。能够产生中断、终断、增加等情况。从算起生效日,2年内不履行支配权的,恳求返还彩礼的支配权已不获得法律法规的维护。 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2 一、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以及财产价值是否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在结婚彩礼已经交给对方,但是最后并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结婚彩礼是能够要求返还的。但是这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 条件返还。 二、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所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直系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彩礼虽然有可能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双方的关系保险可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分道扬镳。而在广大农村,关于彩礼的处置有一种习惯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礼不再返还;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要全部返还。这种对彩礼返还的习惯做法中含有一种朴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可见,关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处置,民间习惯与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考察婚约的目的是否达成,民间习惯则侧重于考察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前者偏重结果的考量,后者则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后者更易为民众接受,更能体现公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

法院判决婚约彩礼返还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判决彩礼怎样返还)

彩礼退还法律规定

一、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彩礼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二、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实践中,关于彩礼的纠纷无非就是围绕是否退还这个问题展开的,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形,男方主张退还彩礼的,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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