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疾病保障(医保民法典)

2023-01-17 六尺法务 民法典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婚前隐瞒的疾病有性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狂躁症、间歇性精神疾病)、久治未愈的疾病。

重大疾病险是对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若干种费用高、危害重的疾病进行保障。从目前市场上提供的重疾险产品承保的重疾种类来看,所涵盖的重疾种类基本上在30多种以上,无论是哪一种重疾险,都必需包含包括癌症等在内的六种常见、高发重疾。成年人(18周岁及以上)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以下六种产品: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其余则是由保险公司依据保监会的重疾定义规范自由配置,因此选择时应注意依据个人需求比照疾病保障责任,合理配置适合自己的保障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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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疾病保障(医保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杨先生和女友王女士相爱多年,情比金坚。但杨先生一直有难言之隐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虽然二人感情深厚但一直未能登记结婚,这也是杨先生的一个遗憾未能给王女士一个正式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为保障公民结婚自由和知情权,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禁止结婚情形变为可撤销婚姻情形。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法律不禁止。

也就是说只要杨先生在婚前告知王女士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王女士知道并且不介意,二人就能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两人终于能有情人终成眷啦。

民法典的这一改变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大疾病人的结婚自由权,更体现了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案例二

2005年李女士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但未发病时,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2009年李女士获得硕士学位,2012年与陆先生登记结婚。

2015年李女士与人发生口角致精神病分裂症发作住院治疗。此时陆先生才知道李女士患有精神疾病,懊悔不已。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陆先生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与李女士的婚姻无效。但在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些隐蔽强,情况复杂,不易被界定,类似李女士这种隐藏近10年的情况, 婚姻无效很难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对于上述案例李女士对于自身患有严重精神病知情却没有告知,若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陆先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还可以就此请求损害赔偿。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予以废止。

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范围

法律分析: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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