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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微庭审怎么进入直播

操作步骤如下:

1、微信搜索“陕西法院微庭审”小程序进入或者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进入“陕西法院微庭审”小程序。

2、登录和认证:

输入短信庭审码直接登录;

认证:进入小程序后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3、参与庭审:

操作步骤:选择本次庭审案件,点击“群聊”,选择“立即进入”参与本次庭审。

4、注:当事人可与法官进行单独沟通。

陕西法院微庭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云平台技术,实现在线远程异地开庭,系统提供实时音视频交互、预约开庭、多方禁言、举证质证、庭审记录、远程手机签名、全程录音录像、短信通知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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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打,不还手,对方犯法吗?

对于故意殴打、伤害违法行为,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或者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的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罪部分省份的量刑意见

a、山西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具有本罪名第1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故意伤害他人头、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的(适用本罪名第1条第(3)项确定量刑起点的情形除外);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方无过错并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b、陕西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故意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法院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户联保法院怎么处理

三户联保贷款,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全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都会支持的。

《担保法》第十二条 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扩展资料:

案例:

旬邑县湫坡头镇三户村民自愿通过互负连带责任的方式向旬邑邮政储蓄银行借款,又不愿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近日,旬邑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功执结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敦促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还款义务,维护了金融秩序和借款诚信。

被执行人杨平、李丽、苟东于2013年3月分别向旬邑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5万元,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前六个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后六个月等额偿还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于2014年3月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

借款成立后,三名被执行人在履行了前六个月还款义务后,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旬邑县邮政储蓄银行诉至法院,法院调解后,确定三名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及利息,其中杨平偿还本息48081元,李丽偿还本息39129元,苟东偿还本息46181元。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三人并未如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邮政储蓄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旬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三名被执行人,要求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三人均以种种理由敷衍推脱,并相互观望,也在法院传唤中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执行毫无进展。

近日执行人员在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和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中,被执行人杨平及其家属不听解释并同家属阻碍法院执行,该院执行工作人员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杨平依法拘传到法院,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当即联系家属履行了还款义务;

另两名被执行人听到杨平被拘传并履行了还款义务,也摈弃了侥幸心理,主动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

参考资料:陕西法院网-旬邑法院:村民“三户联保”不还借款 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给大法官留言没有回复该怎么办?

这个回复并不一定及时,可能要等段时间才行。如果着急的话,可以在上班时间直接打法院法官电话进行交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详细地址在哪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详细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五路8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编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法官法警管理处、宣传教育处、老干处)、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下设综合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司法技术室、法警队、司行处、监察室,共计24个。

扩展资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一、依法审判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依法审判由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依法审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本院终审和中级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执行依法由省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监督、指导的形式主要是办理上诉、抗诉、申诉到省法院的案件,研究、制定指导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司法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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