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案例10篇(汽车保险理赔案例10篇视频)

汽车保险与理赔(含案例三则)

出现交通事故汽车保险该如何理赔,理赔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保险公司会赔款哪些是拒赔的?接下来我就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跟大家一起分析吧。以下含案例三则,各种不同情况各种汽车保险理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辆保险理赔程序: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申请保险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案例1:司机开车撞死藏獒遭索赔30万

维权时间:2014.12.某日 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事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慎撞死一条藏獒犬,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一条买来才8万元的狗,为何最终增值到3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到底该如何裁定?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进展一:狗的主人提出30万元索赔金额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当天他和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子同方向奔跑而来,老刘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连忙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在忙着手里的活,没有看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就一会工夫,狗已经死于非命。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是划清了,但双方因为赔偿的金额出现了分歧,老叶称这条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万元买来的,当时是一条幼犬,可六年的饲养幼犬已然成了一条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万元来衡量,他估算现在这条成年藏獒应该值30万。

由于双方协调不下,于是老叶将车主老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进展二: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过程中,这条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得来的呢?老叶说当时购买幼犬时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增值,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相加得出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的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该以30万元来计算。

进展三:法院最终认定藏獒价格为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提前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大型犬藏獒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行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并且经过调查目前没有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价值只能参照市场认定。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头门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的藏獒是在2008年以8万元价格购买,因为原告现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为优等品种,所以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 理赔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案例2:不到一小时理赔结束

2016年3月20日15时25分,某保险公司接客户报案称粤Y 牌照的车辆在佛山南海凯旋名门被冰雹砸到,车辆受损,现在在维修厂要求定损。接报案后20分钟,险查勘人员到达维修厂,立即查勘定损标的车辆,最终核定损失金额4000元。本着准确快速便捷的理赔宗旨,16时22分已经结案并支付赔款给客户。也就是说,从报案到定损完毕到结案支付赔款,整个过程仅耗时一个小时。

除了现场理赔速度加快外,目前不少公司已经实现半小时以内可以赔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理赔技术的进步,各保险公司理赔方式呈现多元化,保险公司开始使用APP、微信等方式进行理赔,理赔速度加快,更加方便车主。

案例3:驾驶人未年审

刘女士开富康车5年了,2006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受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4项保险。但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刘女士没有年审。保险条款上已写明,如果驾驶人未年审或没有驾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没有年审或者没有驾照,就无法证明你有驾车资格,国家根本就不允许你驾车上路。保险公司自然不会为这种不合格买单。

我提醒: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现在多数驾驶证不用年审了,改为6年一换证,那更要对换证时间心里有数了。

扩展知识:

1、车险理赔有没有时间限制?

车辆的理赔是有时限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车险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车险理赔的看你的事故是什么类型。

(1)单方事故,修车的发票,行车证驾驶证(如果现场查勘员拍摄了就不用了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根据每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一样,有的保险公司在单方损失较大的案件需要交警的证明。(注:如涉及人伤需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人伤定损员了解人伤理赔资料,比如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及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等)

(2)双方事故:双方事故需要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如责任明确如追尾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有权限直接认定的可免认定书),修车发票,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注:如涉及人伤同上)

(3)涉及第三方财产理赔事故:除上述车辆理赔材料还要有第三方财产损失明细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注:比如第三方财产为牲畜则需要当地畜牧部门的证明,第三方财产为路灯、高速护栏等公共设施则需要相关路政部门出具的财产赔付损失清单或发票证明等相关手续)

3、车险理赔一定要报警才能理赔吗?

a、单方事故不需要报警,只需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即可以理赔。

b、双方事故需要报警才可以理赔。保险公司要依据交警开出的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归属(责任比例)来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车险的快速发展目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70%,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汽车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类型。每个车主都必须了解一些情况。接下来,我给大家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的经典案例与大家一起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1:司机因驾车撞死藏獒索赔30万元。

维权时间:年12月。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理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一只藏獒,狗的主人向司机索赔30万元。为什么一只只花了8万买的狗,最后却增值到了30万?这个损失金额应该如何确定?昨天,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狗的主人索赔30万元。

事情应该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开始。老刘(化名)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去送货。在路过鄞州区某小区入口准备转弯时,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同向奔跑。老刘避不开打了它,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了!?"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迅速跑了过去。那时,他忙于工作,没有看他的狗。我没想到狗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老刘负主要责任,老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明确,但因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老叶说,他6年前花8万元买下了这只藏獒,当时是一只小狗,但养了6年,已经变成了一只成年藏獒,价格不能用8万元来衡量。他估计这只成年藏獒现在应该值30万元。

由于双方缺乏协调,老叶将车主老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3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中,如何鉴定这只藏獒的价值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其共遭受损失30万元。他是怎么得到这30万元的?老叶说,当时买幼犬的时候,价格是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是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的增值,增值价格是10万元,三者相加可以获得30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价仅为1.5万元,不应以30万元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藏獒价格为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不慎。当他所驾驶的车辆旁边同向奔跑的大狗藏獒被提前发现时,他在未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右转,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允许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单独外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条例》“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由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经调查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所以只能参照市场来确定死亡藏獒的价值。根据法院对专门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不一定比小藏獒高。具体来说,普通成年藏獒根据品种、血统、体型、毛色、头门,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藏獒于2008年以8万元的价格购得。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藏獒为优良品种,结合原告购买的小藏獒价格和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价格,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藏獒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为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损失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除了便利之外,车主也有自己的烦恼,一是停车难,二是停车后汽车面临的意外损坏和赔偿烦恼。这里有一些关于停车损坏和索赔的问题,汽车保险会和你谈谈。

前段时间,曹先生把车停在路边。结果回来后发现玻璃、玻璃导槽、亮条和上面的油漆都被什么东西撬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确定损害时与保险公司存在歧义:保险公司认为玻璃损失只能单独按照玻璃损害保险赔偿,而曹先生则认为不仅玻璃受损,他的其他损失也要按照盗窃险或车损险赔偿。

经核实,得知曹先生购买了交强险、三通险等各种车险,不包括免赔额险、车身划痕险、单独玻璃破损险、车损险、入室盗窃险等。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额车险,没有免赔额保险,且损害事实清楚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玻璃等车损。但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只能单独按玻璃破碎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如下:

1.这起事故显然不适用于盗窃救援。保险合同规定,盗窃救援的首要条件是整车已经被盗。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

2.车损险不适用于本次事故,因为盗窃、撬窃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

实际上,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曹先生对玻璃破碎险和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实玻璃保险的全称是玻璃破碎险,是指因停放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损坏。这种保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所以 车灯 或 后视镜 的单独破损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此外,如果玻璃破损是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免责范围。只有由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才由汽车损坏保险承保。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将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汽车停车场,交由停车场保管。停车场把“取车证”交给了司机。第二天早上,王去取车时,发现车被偷了,停车场也出示了证明车是在他的停车场被偷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证明未能破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保险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示了股权转让书,将车下32万元股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车底损失32万元。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因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免费,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 .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2.车主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还出示了“取车证明”。虽然没有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的规定,保管费只在取车时收取,车辆保管合同是有支付的。因停车场存放不当,某科技公司的车被盗,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责任应该由其启动单位的物业公司承担。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价值评估为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2.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然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付款吗?1.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32万元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内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标的下获得价值32万元的赔偿。此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车底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多余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虽然车辆被盗时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但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入时不收费,离开时收取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经出示了“取车凭证”,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盈利的经营单位。因此,根据《合同法》,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实践中,很多停车场为了避免法律责任,往往要求先停车再收费,每月的车辆入库也只会在月底收费。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不愿意以不收取保管费为由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些停车场就像本案的结果一样,最终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启发

首先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保管证明,保管好。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为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收储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凭证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支付等。其次,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应要求停车场出示被盗车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到被盗现场调查并出示证明材料。本案中,驾驶员王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该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的证明。此时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调查,记录相关事实。最后,及时做好恢复准备。车辆被盗后,应当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被害人知道车辆被盗之时起算。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后仍不采取行动,就丧失了诉讼的胜算,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积极向第三人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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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赔偿案例

在对车损险的一些相关理论知识有所了解后,车损险赔偿案例有那些呢?实际生活中对于车损险赔偿的处理有哪些规定呢?这些知识或许还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吧,接下来我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基本案情简介

2011年7月6日,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8万 元 ,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关于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人分析

(一)从投保的目的看

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机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从而减轻自已的损失。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二)从保险法及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来讲

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 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该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三)从法律原则方面讲

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投保人吴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万元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无责免赔的约定,排除了投保人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先行向投保人吴某赔偿,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吴某对第三者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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