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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例(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2022-12-26 六尺法务 案件

求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案例(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近年未成年被伤害的案例

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伤害学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的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由此对该类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原告张某系某中学在校学生。2002年5月10日,张某在校学习期间,因其同班同学李某与石某嬉笑打闹,不慎被李某所扔的打火机致伤左眼,被送往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74天,共支付医疗费8854.90元。经法医检验鉴定,原告张某因伤致左眼球前房出血,视网膜出血,脉络膜裂伤致裸眼视力0.02,构成七级伤残,损伤程度属于重伤。2003年8月4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亦于同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李某赔偿25000元的协议。后张某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因疏于管理致其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长沙一男子在街头扇女友耳光,还将其抱摔,是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长沙一男子在街头扇女友耳光,还将其抱摔,在我看来该男子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据悉,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警方已经对这件事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且在进行了伤情鉴定之后,该女子的伤已经到达了轻伤的标准。因此,警方会依法追究该男子的法律责任。依照我们法律,该男子已经致女友轻伤,并且此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结合这一些,恐怕该男子的刑期可能要在三年左右。

不得不说,现在谈恋爱真的是一个让人伤神的问题,一系列的社会案件,已经让很多人不敢去涉足爱情和相信爱情了。林生斌、许国利等等这些案例,再加上这一次长沙男子在街头打女友并且摔女友,这一出出,这一幕幕,也的确让很多人对于爱情是闻风丧胆!

严惩

对于这一个案例,一开始该女友还不想追究,网友是非常不解的。所幸最终这个女子也想清楚了,这样的男子就应该远离,跟着这样的男人是不会有什么幸福可言的。可以说该女子选择法律维权就对了!就应该让这样嚣张视法律为无物的人,知道违法是什么下场。

打人犯法,致人轻伤有牢狱之灾,相信这个男子在经历过此事之后,才能知道如何好好做人,如何好好的对待女人!严惩!以此警戒一些暴力男,在感情当中理应当好好沟通,好聚好散,这种在马路上打人的行为,可以说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网友热议

有一起因为感情一事,男人打女人。很多网友表示,女人当自强,怎么能被打都不自卫都不还手呢!在感情当中卑微是换不来幸福的,这种打人的男人,有了第一次还是会有下一次的!

长沙一男子在街头扇女友耳光,还将其抱摔,在我看来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案例分析)胡某,男,17岁,应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刑法学! 案例分析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被假释。在假释

1,需要撤销假释,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新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仍应该按照刑法86条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71条规定处罚。

2,不构成累犯,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本案中王某刑罚未执行完毕,所以不构成累犯。王某在被捕时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3,本案中,王某的假释应当被撤销,所以,故意伤害罪的剩余刑期还有6年,盗窃汽车,盗窃数额应该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案例分析

一、李某不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累犯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累犯,即犯罪嫌疑人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另一种是针对危害国家完全行为的犯罪,没有五年的时间限制,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完全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累犯。案例中的李某犯的是故意伤害,98年11月被判刑,判一缓二,执行结束时间为2000年11月,他再犯罪构成累犯的时间应当是2005年11月以前,2006年6月犯罪已不能按累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最后一次故意伤害的行为直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就可以,他的主动交代盗窃行为属于自首的行为,可按自首的原则处理。但盗窃1000余元人民币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刑罚规定,判处刑期应当在五年以下,97年到2006年已超过五年,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超过5年的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我说的不是很清楚,但我认为盗窃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过追诉时效),故意伤害罪不能按累犯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且有自首(一般自首)行为,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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