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教育(民法典的教育法)

2022-12-18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民法典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条文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的教育(民法典的教育法)

民法典新规对教育的影响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

民法典对教育、学校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具有连续性,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主要体现为学校作为法定组织有申请撤销监护权、学校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文体活动风险自担及例外等。民法典中涉及教育的条文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类属家庭的法定教育及赔偿职责。

民法典这类规定包括,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第二类规定教育设施的种类,规定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民法典第260条规定,涉及集体所有的教育设施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第39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遵守教育法及民法典规定,增强教育设施不得抵押的观念,维护学校教育设施的公益性质。民办学校仍具有公益性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包括民办学校设施抵押与当地不动产中心的沟通和衔接,防范因学校经营行为可能对正常教学造成的不当影响。

民法典对于中小学生的重要性

民法典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降低了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受到校园欺凌的保护,还设置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救济的特别时效等,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我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关心及呵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如何保护小学生

法律分析:专门保护小学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青少年该如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使其认识到民法所保障的人格权益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理念层面,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使其认识到民法所保障的人格权益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庭旁听等多元化方式,使他们对抽象的法律如何在现实中发挥作用有直观、生动的学习经验,从而加深他们对民法典规定的认识。

要以生活化的语言培养其权利意识,例如将民法典中的“法言法语”进行转换,并通过体验式教学的方式引导未成年人表达权利诉求,鼓励或协助其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扩展资料:

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全面知悉自身的权利内容,有助于青少年勇敢地和各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提高其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2、青少年正处于独立人格形成期,加强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使青少年全面了解自身各项人身权利,培养自身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有助于青少年形成健全独立的人格。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加强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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