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怎么计算)

供养亲属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供养直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所谓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因工伤死亡,其供养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为: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包括自己的直系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父母包含了继父母,兄弟姐妹还包含了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拓展资料: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怎么计算)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 有抚养关系 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 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 抚恤金标准 ,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 离退休人员 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 交通事故赔偿 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条件是: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等

法律分析

条件是: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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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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