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最新)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扩展知识:根据相关规定规定,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要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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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分为十级,一级是最严重的(100%),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级相差10%,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等级划分依据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要依靠别人,自己完全不能自理;b.没有意识;c.行动不便,各种行动受到限制还需要在床上;d.完全丧失了社交能力。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别人的帮助;b.只能在床上或者在椅子上活动;c.不能工作;d.可以进行社交但是非常困难。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有人监护;b.可以活动但是只能在室内;c.从事的职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困难。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自理能力严重受限,时常需要帮助;b.活动范围受限,只能在居住范围内规定.c.就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交往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还是有限制,需要指导;b.活动范围只能在居住地附近活动;c.需要能力有影响,要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自理能力部分受限,一部分需要别人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影响工作能力,原有的工作已经不能胜任;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活动范围受限,交往能力变弱。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部分能力受限;b.不能远距离活动;c.可以做复杂工作,但是效率下降;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能力个人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有所影响;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稍微有影响;b.工作、学习能力稍微下降;c.社交能力稍微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每一等级的伤残,鉴定标准都有所不同。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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