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2015)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法官职务名称 法官等级

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设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

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一)

第九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二)

附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检察官等级晋升对照表是什么?

晋升规则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ba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二级或者二级以下的检察官,按照下列规定,在职务范围内晋升:

每级检察官从五级至三级各三年;三检控官至一检控官,每次晋升为四年。

检察官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步晋升;在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升;考核不合格者,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主要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一级以上检察官由选举晋升。促进办法另行规定。检察官经专门培训合格,晋升为高级检察官。

第十四条检察官晋升到新职务规定的低级时,应当晋升到新职务规定的最低级。

第十五条检察官职务晋升的批准权与评定检察官职务等级的批准权相同。提升检察官军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检察官的职务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设置等级评定。

第十条检察官的等级评定,根据其职务、德才、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服务年限确定。

第十一条检察官的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按照下列权限核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级检察长、二级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核定;

(2)等级的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3)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的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分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2015)

员额检察官等级晋升规定

法律分析:1、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列规定晋升: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2、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列规定晋升: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四条 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五条 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检察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行政级别

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没有行政级别,只有检察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法官职务序列套定

法官职务序列套定指的是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

一、列入法官职务序列的人员:

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二、法官职务序列等级:

1、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2、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3、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4、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5、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6、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 级检察官;

7、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8、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三、套改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1、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 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并进行审核。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地市级党委组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形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理任职手续并将《 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改工作完成后,法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扩展资料:

法官职务序列套定条件:

1、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可确定为二级法官;其他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确定为三级法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为三级法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确定为三级法官。

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以及担任助理审判员两年以上的,可确定为四级法官;其他助理审判员确定为五级法官。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国法官等级将与行政职级脱钩

四级检察官助理入额后定几级检察官

“四级法官助理及以下(四级主任科员岗位及以下)”岗位,转正可定为四级法官助理(四级主任科员)。首次入额的法官,根据学历和工作年限定级。也就是说不论几级法官助理,首次入额的:本科+5年工作年限,定为四级法官;硕士研究生+4年法律工作年限的定为三级法官。非首次入额,原任命过助理审判员的,参照现在职级、工作年限、学历定级。

《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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