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74条法律《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我们把这个问题换下,《民法典》也没有规定儿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那儿子分家以后的家庭该怎么办?是不是觉得很可笑?

之所以觉得可笑,是因为题主的这个问题预设了一个很没有道理的前提,那就是只有男性才能赡养老人,这当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女儿与儿子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民法典》在赡养义务上,并不区分儿子还是女儿。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里规定的是“子”和“女”,子就是儿子,女就是女儿,并没有说女儿就不需要赡养老人了。

现实中,现在许多儿子往往在外地工作,而女儿多半嫁的离家不远,所以照顾得比较多的反而往往是女儿。

当然,与之相应的是,女儿在法律上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在法律上,儿子女儿都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在继承份额上也是相同的。

因此,没必要担心女儿嫁出去了没人照顾老人。

二、女婿在法律与道德上也都有协助女儿赡养老人的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女婿要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无论基于传统道德,还是基于现实情况,实际上女婿都应该协助妻子照顾岳父母。

你看看,现在外地工作的儿子,是不是一到过年就去儿媳家过年了?反而是女儿经常带着女婿到家里来帮忙干活。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就是这样的道理。

而在法律上,也将配偶赡养老人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这就是实质上使女婿必须协助妻子赡养岳父母,当然,同样的,也使儿媳必须协助丈夫赡养公公婆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因此如果女婿不配合女儿赡养老人,那么女儿在外面借钱赡养老人,最终这些债务女婿也是有义务偿还的。

最后呢,如果女儿去世,女婿代女儿尽到了赡养义务,法律也对这种行为进行鼓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女婿如果在妻子去世后,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将和儿子一样,取得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总之,现在男女平等,生儿生女都一样,赡养老人女儿也是有义务的,并不需要做这种无谓的担心。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学更多的法律知识。

民法典女婿赡养义务?

一、民法典对女婿赡养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中关于赡养老人的一条“女婿拒绝赡养岳父母,不违法”,说白了,就是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只有协助妻子的义务,当然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同理,儿媳也是如此。在法律上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同时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这一条引发了很大争议,因为应该涉及到了所有家庭,其实原来这也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只是如今把话说明白了,原来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女婿和儿媳只是协助赡养,不赡养也不违法。

二、民法典有关赡养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女儿去世了,女婿再婚,他不想再赡养我,我可不可以告他?

说一个残酷的现实,自古以来就很少有女婿孝敬丈母娘的说法。

如果女婿不孝顺你,你也真没办法,你真的能拿女婿怎么办?劈头盖脸的给人家一顿训斥,人家躲你还来不及呢。

虽然这种情况在道德方面我们肯定要谴责女婿,但如果女婿就是铁了心不孝养你,你好像一点办法都没有。

就比如我们村里有一个老太太,这是好早之前的事了,老太太这个人性格比较孤僻,年纪轻轻的时候就活活地把自己老公给气死了,当然也怪这个老公气性大,经不起考验。

但万幸的是老太太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这个老太太,还和我们家有点亲戚关系,要是按辈分来说,我还得喊他一声舅妈。

但是当那个舅舅去世之后,我们家就基本上没有和这个老太太交往过了。

用我母亲的话来说,我们家早就和这个老太太家断了关系,老太太这个人人品不行,经常贪便宜,爱算计,闲着没事说别人坏话,动不动就背着个大口袋去地里偷西瓜去,反正各种缺德的事都做干净了。

也正因如此我的母亲早早地就和我这个舅妈隔开了距离,老太太的老公去世之后,自己一个人养活着这两个孩子,但是老太太品行在这里,在母亲的家庭氛围熏陶之下,两个孩子性格也渐渐的有点怪异了。

儿子稍微有点出息之后就去大城市工作了,这些年来和老太太断了联系,老太太之前的时候也曾经尝试托人找一下自己的儿子,但是死活没有找到。

老太太还有一个女儿,这个女儿结婚结的比较晚,30岁左右才结婚,为什么结婚结的晚呢?因为老太太说了想结婚也可以,但必须得有车有房还得给我彩礼。

那个时候能提出这种条件来,很困难,怎么说呢我们村子里面那时候家家户户都没有汽车,有汽车的只有那么三五户。

老太太那个时候就说了必须得有车有房,这个条件大家想一下究竟有多么苛刻。

但就算这样,我的表姐也嫁出去了,因为有一个人看上我的表姐了,非表姐不娶,娶了表姐之后中间又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再加上我表姐这个人命也不好,小时候生活条件比较差,以至于一身都是病,年纪轻轻的就英年早逝。

表姐去世之后可把老太太给愁得不行,老太太当场就昏厥过去了,等老太太醒了之后说的第1句话就是,我这个宝贝女儿走了,接下来谁来养我呀?

儿子都不理我了,现在就指望着女儿,可是女儿也不争气啊,怎么这么年纪轻轻地就走了,怎么还走在娘的前面了。

就冲老太太说的这几句话,大家也就知道了,这个老太太好换,句话来说有点太精致了,属于典型的利己主义,但是这些我们作为过来人又不能多说什么,那个时候我刚好上大学,压根就不知道这些事,也是后来我的父母给我说的。

这中间发生了一件比较诡异的事,什么事呢?老太太的女儿去世之后,差不多有两年的时间,女婿又找了另外一个相好的,而且直接结婚了。

这一下子把老太太气得不轻,老太太直接来到了女婿家门口,哐哐砸大门,砸完大门之后对着门里面就开始骂街,我女儿才去世两年时间,你又找了一个相好的,怎么着呀,你就这么巴不得我不过好日子是不是?

女婿在一旁也有点莫名其妙,按照女婿的话来说,自己的前妻已经去世两年了,自己这两年时间里面对于老太太的照顾,那简直是无微不至,现在了自己在结个婚怎么了?总不可能让自己守一辈子光棍吧。

面对自己之前女婿的反驳,老太太也不说话了,这个时候的老太太可能在想自己该如何搭这个话茬,因为老太太这个时候也突然有点反应过来,自己好像管的太宽了。

可紧随其后老太太又想起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老太太扭头就说:你结不结婚我不管,但是你结婚之后谁来孝顺我呢?

你不能不孝顺我呀,这样吧,反正你都结婚了有自己的新家了,我也马上收拾行李就跟着你过日子就行了,从现在开始你就把我当成你的亲娘,你怎么对待你亲娘的就怎么对待我,一个月也不用给我太多零花钱,1000块钱就足够了。

就这一句话,直接把女婿给整蒙圈了,女婿这个时候也反应过来了,老太太找自己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抚养老太太,天底下哪有这么好的事儿。

女婿这个时候当即反驳说:不可能,一来我没有抚养你的义务,二来的话结婚这几年也没见你给我们帮什么忙,又是给我要车,又是给我要房,得等到你女儿死的时候,你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怎么安葬你的女儿,反而想着跟我争这个家产。

看到那个状态,我心都凉了,天底下哪有这么当妈的。

更重要的是当这个女婿反驳的时候,女婿的相好的也走出家门了,看着这个场面一下子就不乐意了,对着那个小伙子说:你怎么结婚之后还带个妈来啊,如果要是你的亲妈我也就忍了,可是这个老太太什么口碑你不知道吗?村子里的人见到她之后都戳他脊梁骨,咱跟这样的人有什么好说的?

老太太一下子吃了瘪自己也不好意思多说什么了,反正从那开始就一口咬定自己是这个女婿的亲妈,这个女婿就必须得给自己养老。

闲着没事的时候就跑到女婿那边去,不是砸门就是把各种乱七八糟的东西往门上涂,搞得整个村子里的人都知道这事了。

刚好赶着那一段时间女婿突然赚了点钱,索性就不在村子里住了,就跑到大城市里去了。

现在老太太的每天主要任务还是跑到自己女婿那边,要么砸门,要么就是大声招呼着,反正就是希望自己女婿能够从大城市里回来给自己养老。

对于这件事情咱们其实不好多说什么,毕竟老太太本身有错在先,再加上老太太又是我的舅妈,我也不能太偏向于老太太。

有一些老人在年老的时候,自己的女儿生了重病,或者自己女儿突然之间去世了,能不能要求自己的女婿给自己养老呢?如果自己的女婿不愿意给自己养老该怎么办呢?

第1点,主动沟通是最关键的。

其实这里面就是一个责任和义务的问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当然希望女婿能够孝顺自己的丈母娘。

但是因为女婿和丈母娘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某些特殊情况实在是太多太尴尬太敏感了,这里面的东西不能说剪不断理还乱,但是也差不多。

作为一个外人很难从中间做出一些结论或者文章来,但是我们始终明白一点,只要这个丈母娘对自己还不错,作为女婿有点责任心的话,那么不能说一定要孝顺丈母娘,但是逢年过节的时候看望一下丈母娘,这是最基本的诉求。

换句话来说,丈母娘突然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要着急,更不要孤注一掷地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这个女婿身上。

这其实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就像有一些人自己的亲儿子、亲女儿,该不孝顺的时候还是不孝顺,你没有办法跟他们讲道理,也没有办法跟他们掰扯。

自己的亲儿子,亲女儿,都是这个样子了,就更不用说自己的女婿了,所以自己的女婿不孝顺自己也好,自己的女婿和自己有矛盾也好,自己的女婿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抚养自己了也好,对于这种事情也要看开,千万不要急赤白脸的。

人家对方还没说什么呢,自己就准备恶人先告状了,这种心态是不合理的。

能沟通的时候咱们提前沟通,沟通完了看看这件事情怎么办,如果能抚养拿出一个规章来,然后把自己对应的财产转移给女婿一部分,讲究一个互利互惠。

但如果女婿不能抚养自己,自己也要早做打算抓,紧时间联系好养老院。

第2点,养老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我之前就说过,养老其实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复杂到什么程度?哪怕就是自己的亲儿子亲女儿,也无法在原有基础之上得到保证。

说得再直白一些,亲儿子怎么了?亲女儿怎么了?不孝顺的人照样有的事。

所以我们始终要明白,靠别人不如靠自己,年轻的时候一定要多有一些积蓄,然后花重心培养自己的子女。

最起码将来治病的时候不会为钱发愁,能够给自己多留一条后路。

遇到这种情况怨天尤人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话说大家有遇到过女婿再婚之后不想赡养丈母娘的情况吗?

父亲去世,孙子还有赡养爷奶的义务吗?

父亲去世之后,如果爷爷奶奶没有其他的子女或者其他子女没有赡养的能力,而孙子具有负担能力,那么孙子对于爷爷奶奶在法律上就有赡养的义务。

这一点在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074条有明确的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孙子对于爷爷奶奶在法律上负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在孙子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可以起诉孙子给付赡养费。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所以如果孙子有负担能力,一定要履行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尽到自己的孝心。如果不履行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在道德上会被谴责,在法律上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自食其果。

我是@葛仲彰律师,关注我,和我一起学习更多的生活法律知识。

民法典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如果女方是独生子女会有不同吗?

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的赡养义务,但作为配偶另一方是有法定赡养义务的,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女婿、儿媳实际也承担了相应的赡养责任。

一、《民法典》对赡养部分没有另立新规,基本沿袭了以前的规定

关于赡养问题,尤其是法定赡养义务人这里,《民法典》没有另外作出规定,更不是像有些自媒体表述的那样,《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女婿可以拒绝赡养岳父母,而逆向推倒出儿媳不得拒绝赡养公婆。

并没有这样的区别对待。

《民法典》只是重申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而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成年子女的配偶对其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因为配偶与另一半的父母之间并无血缘或拟定亲子关系,而只是姻亲关系。

无论过去或现在的法律,单纯的姻亲关系并不构成法定赡养义务,因为姻亲关系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尤其在离婚率频发、成为常态之后,去约束姻亲的义务并不现实,而配偶另一半如果出现死亡等情况,也不便于据此要求配偶对另一半的父母依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并不意味着不提倡赡养配偶的父母。

相反,基于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赡养义务是被切实履行,也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规定。

二、对赡养老人的女婿、儿媳有奖

说是有奖太过直白,其实就是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是有继承权的,而且是第一顺位的继承权,而其子女还可以代位继承。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但凡赡养了岳父母、公婆的女婿、儿媳,是可以提出来分财产(遗产)的,而且如果女婿、儿媳比老人先死亡,这一继承权利还可以由其子女行使,也就是所谓的代位继承。

现在网上总在争吵老人遗产在子女之间如何分配,其实这条就是提倡子女及女婿、儿媳积极赡养老人,养老的就能在分配中更占优势。

三、独生女并无特殊规定

无论是否独生子女,或者是女和还是儿子,赡养义务都是同等的,不存在特殊规定。

也就是说,没有专门针对独生女的丈夫是否应对独生女的父母承担更多赡养责任做出规定,都是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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