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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要符合什么要求,民法典关于证据适用的规定?

2022-11-26 法律资讯 司法

民法典适用要符合什么要求,民法典关于证据适用的规定?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实施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形形色色、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认真对待权利,尤其要呵护好“新生”权利,创造、完善权利实现的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以人民为中心,还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已被民法典纳入保护范围的利益。我们常说的保护民事权益,既指保护民事权利,也包括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有确切的名称,如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股权等,而民事利益是指被纳入民法保护范围,但尚未成长为权利的重要利益。例如,在民法典正式接受隐私权为独立权利之前,隐私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民法典并未确定个人信息权,但却用10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个人信息已经被纳入民法保护的重大利益范围。

民法典适应什么的需要?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总则虽说是直接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但民事主体也是要适应这个时代的需求的。

民法典实施前受理的案件适用?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颁布是新中国法治百年进程中的一桩盛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完成新法与旧法的平稳过渡,保障新法的正确适用,理清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什么是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一部新法实施以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个原则。溯及力问题不只是在民事法律,在刑法、行政法中也经常遇到。例如我们熟知的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取,我国刑法亦采取此原则。

如何解决新旧法衔接

新旧法衔接问题,是每个法治国家在颁布新法之后,在司法机关内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保障新法在司法机关的统一正确实施,各个国家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例如德国在颁布民法典的同时,还颁布了《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是具有代表性的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单行法。我国为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问题,通常采用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的方式,例如《合同法》解释(一)中就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问题,规定了诉讼时效条款。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该《规定》是关于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也是唯一一部专门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即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规定》在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第一条和第五条,明确了必须适用及不适用民法典的两种情况,确立了民法典的时间效力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这一原则始源于罗马法,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在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规定》第一条规定了,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符合我国《立法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法律的可预测性密切相关,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使民法典的适用可以平稳过渡,不至于使普通人的生活在一夜之间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部分人仍可以依靠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为取得符合自己预期的结果。而第一条中的除外规定,又为其他例外原则的施行留下空间。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既判力,即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具有遮断后诉与拘束后诉的效果,一方面体现了法的安定性理念对当事人诉权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意味着前诉的既判事项在后诉中不可被推翻,强调法的安定性与诉讼经济。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意味着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即便新法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因此,从已经生效裁判获取合法利益的人们,不必担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丧失合法性。

依据《规定》的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表明溯及力的适用前提是尚未审结的案件,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规定》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经审理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例外原则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有规则就会有例外。因此,《规定》在树立民法典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行为从新等例外情形预留了空间。

有利溯及原则

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按其效果,可分为“不利溯及”和“有利溯及”两类。“不利”和“有利”的区别并非法律规范是否赋予权利或施加义务,而是对新、旧法律效果的比较。如果变更后的新法溯及既往会减少甚至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旧法取得的权利和利益,或者施加新的义务和责任,则为“不利溯及”;如果新法溯及既往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或者减少、免除他们已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则为“有利溯及”。

“不利溯及”不但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而且会有损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所以为法治社会所不许;但“有利溯及”,则无上述弊端。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源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溯及适用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适用有利溯及原则的条件。

适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有三个条件:第一、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第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第三、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具体体现在《规定》的第七条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八条无效合同的补正,第九条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效力,第十三条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丧失及恢复,第十九条高空抛物。常常有学者将第八条无效合同的补正单独视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称为合同有效优先的例外。其实,该条规定的目的仍为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本质仍为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原则

空白溯及,也称为新增规定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规则,因为法律事实发生的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民法典对此作了规定,为方便法官裁判,同时为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必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除非存在除外情形。

《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空白溯及原则及其例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可以适用”的表述并非赋予法官可以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的权利,因为在该司法解释第二部分规定的空白溯及的具体情形时,均使用了“适用”的表述。所以此处“可以适用”应当理解为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否则应当适用。

适用民法典空白溯及原则,具体体现在《规定》的第六条损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第十条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僵局的破除、第十二条保理合同、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第十五条打印遗嘱的效力、第十六条自甘风险、第十七条自助行为、第十八条好意同乘。

跨法行为从新原则

跨法行为,是指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之前,结束于新法施行之后,跨越新旧两部法律的情形。只要这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或者约定了某种连续性,在法律修改的前提下,都可能成为“跨法行为”。跨法行为从新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跨法争议从新,争议事实持续跨越新旧法律,适用新法处理;第二、跨法期间从新,法律期间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间的,适用新法期间。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跨法履行分段适用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跨法争议从新,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跨法期间从新的具体情形。

除了上述的两项基本原则和三项例外原则,《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写作中的具体溯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这虽然不影响民法典的适用方式,但是作为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则的溯及,对于裁判说理起到了补强的效果。

民法典立法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并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合二为一,居于法典首位,这是我国立法的惯例。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称为立法的宗旨、立法的旨意,是制定本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从上述条文可见,《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有五个: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公民私权利的大全和指南。

孟德斯鸠认为,“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充分表达民法典的核心要义:权利法定、私权保护,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民法典,是“万法之母”。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具体内容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平等、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这是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更好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民事主体即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权益。

民法典是权利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的主要目的。这与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相一致。

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也是以民事权益保护为中心展开。其调整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予以实现。

(2)调整民事关系

法律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点。其调整功能是通过制定规范界定政府和权利与责任、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赋予人们权利、明确人们义务、确定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处理程序的方式来实现的。

所谓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亲属关系、婚姻关系、合同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物权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沿用了《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其含义等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但是改变了《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只限于合法行为的含义,民法理论称之为法律行为。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这一立法目的是吸收了《合同法》“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规定而增加的。

所谓社会和经济秩序,就是生产、生活、工作、劳动、婚姻、家庭、市场交易秩序;就是人们感受到的人权、自由、安全、平等、公正的秩序;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的秩序;合理、公平、正当竞争秩序和资源配置、财产归属和利用的科学合理秩序,国家公权与个人私权、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边界秩序。

我国民法典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受我国政治、思想、文化、道德等上层建筑制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能够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典是私法,但是保护私人利益、个人利益,同时还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各类所有制组织利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法典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实质,在于维护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于保障民事权利、增进人民福祉。

民法典既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从社会整体和经济秩序考虑,维护社会和谐文明和经济秩序公正井然。

(4)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任何一部法典的制定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立法要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味着我国民法典也要体现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所谓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就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发展要求,就是适应“四个全面”发展战略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

“中国特色”是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规律的一个科学总结,是我国民法典具有生命力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国立法的一个根本指标。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德法融合,用法律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观才有可靠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核心价值观入法,是德法融合,用法律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价值观才有可靠的制度保障。民法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立法宗旨之一,把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民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也是公民树立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如在“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件中,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公安机关拒绝对“北燕云依”进行户口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恪守公序良俗的要求,维护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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