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拐卖(民法典拐卖人口)

2022-11-25 六尺法务 民法典

犯拐卖儿童罪如何处罚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则,对婴幼儿采纳欺骗、威逼等手法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许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的“盗窃婴幼儿”。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诱骗儿童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1、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许监护人的行为。

2、所谓诱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施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施行。诱骗的手法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美观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得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明喜爱儿童等手法骗得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许将婴儿偷偷抱走。总归,运用各种手法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是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3、所谓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派儿童脱离与爸爸妈妈或许其他亲属共同日子的场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派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监督和维护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或许经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愿意承当监护职责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

(三)主体要件

诱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且具备刑事职责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诱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诱骗儿童罪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诱骗儿童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诱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役使;也有的是因为十分喜爱儿童而施行诱骗的。从实践看,诱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这样的人片面上并不是想摧残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点自私自利的行为,使上当儿童的心灵遭受严峻创伤,给儿童的爸爸妈妈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大众的正常日子次序带来要挟。因此,关于诱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怎么,都不该忽视其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处以应得的惩罚。

民法典对于拐卖儿童的怎么判刑?

对于拐卖儿童判刑处罚,要看具体案情,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哪些行为属于拐卖儿童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被拐卖的婚姻有效吗

被拐卖的婚姻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首先,拐卖妇女是一个犯罪行为,买主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与其生活在一起,通常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而已。

但是如有下述两种情形,则双方可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1、被拐卖妇女逐渐接纳男方,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年龄等实质条件,并且这些情形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2、被拐卖妇女与买方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被拐卖妇女是被男方胁迫去办理的结婚登记,这种胁迫行为实则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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