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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一些小知识,民法典必学法条?

2022-11-25 法律资讯 司法

民法典的一些小知识,民法典必学法条?

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

民法典知识点概括?

一、肖像权保护范围扩大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人肖像。

民法典第1018条新增:

(1)肖像权的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肖像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考点解读:肖像权保护范围扩大,侵犯肖像权的方式不仅仅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在做选择题时要考虑到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也属于侵犯肖像权。

(多选)以下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有( )

A.某公司未经明星王某同意,擅自使用王某照片贴在商品上,用于商品宣传。

B.记者小王为实施新闻报道,使用了张某的肖像

C.为课堂教学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某明星在微博中公开的照片

D.张三公开丑化、污损李四肖像

二、婚姻篇——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考点解读:离婚冷静期一直是近期网上热议的话题,但是对于考试而言这部分的考察方式会比较简单,主要是侧重于对时间的考察。考试以挖空方式考察,注意选择正确的时间30日内。

(单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30日

B.45日

C.60日

D. 三个月内

三、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退款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知识导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分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归纳总结:

考点解读:此部分内容不能算是完全的新增内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这是一直以来的观点,但是此部分内容在立法中进一步确定,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由此进行发散考察,考察民法行为能力人的划分。

习题演练:

(单选)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今年7岁,可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10岁的小红,可接受爷爷赠予她的压岁钱10万元

C.刘某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D.14岁的张三,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私自用父母的手机给游戏充值5万元,是有效的。

四、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特定物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新增)

考点解读: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纳入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损害,表述也更加规范。

五、新增居住权制度

在用益物权下新增一项居住权。

用益物权概念: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民法典出台后用益物权包括四项: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考点解读:多选题形式考察,居住权的概念和内涵本身很好理解,例如,张三租住了某房屋10年,那么在这10年中张三就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下。

(多选)以下属于民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宅基地使用权

C. 地役权

D. 居住权

模块讲解答案:

一、AD

二、A

三、B

四、ABCD

民法典小常识小学生?

关于《民法典》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中可是有个贯穿始终的重要原则哦,那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这个原则又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它最早出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就是在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的事由时,要把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考虑。

这个原则又是如何在《民法典》中具体体现的呢?

我们先来看看几个值得关注的年龄段:

胎儿时期:

民法典在总则编“自然人”章节中,加入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规定,将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八周岁:

八周岁可是一个重要的年龄界限,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

满了十六周岁但还未满十八周岁的仍然是未成年人,但是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就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或新的权利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新的权利是啥?

1、《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2、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3、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关于民法典的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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