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民法典(注册会计师 民法典)

2022-11-25 法律资讯 民法典

会计主体不一样是法律主体,但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对吗

对的。会计主体是指财务工作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法律主体即法人,法人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法律实体。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来说,法律主体都应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等。

法律分析

会计主体是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 法律主体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法律实体,它强调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法律关系它要求会计核算区分自身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来说,法律主体都应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等。会计主体可以是法人,如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如独资与合伙企业;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中的内部单位或企业中的一个特定的部分,如企业的分公司、企业设立的事业部;可以是单一的企业,也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如由若干个子公司和母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会计民法典(注册会计师 民法典)

给会计行业的普法,讲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应该讲哪些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主要是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八章,这个应该可以讲。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合同编》剩下的内容就是分门别类的具体的合同了。可以看看有没有和会计行业相关的挑一个或几个讲讲。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等。

2021初级会计考试教材有哪些变化?【一】

2021初级会计考试教材变化:《经济法基础》

一、整体变化

相比去年来说,今年的教材变动不大,变动比例约为30%。

今年教材整体的章节顺序没有变化,教材页码也没有发生变化,仍是362页,与去年页码数完全相同。教材内容的变化主要集中在第六章,主要是由于契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正式立法,契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分别根据契税法、资源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论,调整部分表述,将《民法总则》修改为《民法典》;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实质性变动。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调整了部分表述,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修改为“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调整部分表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的比例,由万分之五调整为了按照市场调节价进行调节。删除对于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是新增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调整部分过时内容。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个人所得税部分新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教学专家分析本章变动较大,契税根据《契税法》进行调整,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法》进行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调整。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调整部分表述,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调整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教学专家分析本章整体变动较小,主要对失业保险金进行了一些调整。新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删除“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以及“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二、变动分析

1.非税部分

该部分内容变动不大,备考过程中,需要单独注意第二章财务报告相关人民的签章为签名并盖章,与2020年教材的规定不同注意准确区分,2020年教材此处因其与《会计法》的规定不一致,考题中规避此处未考核,2021年教材修改此处后预计2021年的考试中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或者出现在不定项选择题的某个小问中;第八章新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⒉税法部分

该部分内容变动较大W变动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和第六章。

第四章新增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一下该内容即可,考试重点内容没有变动。对于新增的该知识点,预计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第六章,契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新通过的《契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调整,预计该变动在2021年的考试中出现客观题的频率较高。契税和资源税与增值税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以前年度的考试中曾考核过与增值税结合的不定项选择题,2021年的某场考试中也可能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考核。

第五章的内容变动较小,个人所得税部分新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第七章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调整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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