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对民法典,民法典第1254条司法解释?

2022-11-25 六尺法务 民法典

司法行政对民法典,民法典第1254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司法行政对民法典,民法典第1254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重要性?

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称为“帝王规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内容决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关。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继承和收养问题,涉及的财产方面的物权以及债权方面的合同问题以及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义务意识;不仅要有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还要有责任意识。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全民的自觉行为,也是政府责任。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直接关联,特别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会很好地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强,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要了解民法典的规范,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就谈不上保障人民权益,要保障人民权益,建立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向纵深推进。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民法典的诞生不仅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长期实践以来形成的民法规范,还吸收了中国民族优秀的法治传统文化内涵,并且具有强烈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属性,是充分结合了中国国情和社会民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集大成者。民法典通过固根本、稳预期促进发展。人心定才能事竟成,要定人心就要提供好的法治环境,要充分保障人民权益,要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首先要固根本,这个根本就是以法律形式再次强调市场对经济的决定地位,强调我国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心;其次稳预期,用法典的形式保障权益,用更深入的法制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消了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实施好民法典,要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抓住机会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提升公民法律素养,要宣传好法典条文、阐释好法律精神、运用好法律实践,明确社会主体权、责、利的边界,坚决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能力,让民法典深入人心、融入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真正做到普法惠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认同法律、尊崇法律,这就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党的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这篇重要讲话中,总书记提出了“三个讲清楚”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比如,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二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比如,民法典明确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吸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新表述,等等。实施好民法典,“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在民法典中,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如何让民法典落实到位?

民法典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员干部带头学习,创新宣传。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抓住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加强学习,只有在自己学深悟透的情况下,宣讲才会更有针对性、说服力,也才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其次要在宣传工作中勇于创新,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小处、细处出发,通过具体事例让法律条款变得生动、鲜活,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贯彻落实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意识,积极参与。民法典涵盖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过去对普通人来说似近又远的法,通过它变得更贴近生活。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是民法典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广大群众首先应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其次应按照先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个人行为,做到自觉守法;最后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涉法矛盾纠纷时,既不胆小怕事,也不胡搅蛮缠,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会合理用法。

民法典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国家机关提升能力,依法行政。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级执法、司法机关首先要在学习力上下工夫,深入学习,进而参透民法典相关条款和具体解读,确保具备基本的执法、司法能力;其次要在执行力上下工夫,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个人权益提供坚强的保障,坚决杜绝让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群众求法无门的现象。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只是它在新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个开始,只有国家和广大群众凝心聚力,抓好它的贯彻落实才能让它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才能让人民安居乐业,让社会经济持续蓬勃发展

民法典实施前受理的案件适用?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颁布是新中国法治百年进程中的一桩盛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完成新法与旧法的平稳过渡,保障新法的正确适用,理清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什么是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一部新法实施以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个原则。溯及力问题不只是在民事法律,在刑法、行政法中也经常遇到。例如我们熟知的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取,我国刑法亦采取此原则。

如何解决新旧法衔接

新旧法衔接问题,是每个法治国家在颁布新法之后,在司法机关内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保障新法在司法机关的统一正确实施,各个国家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例如德国在颁布民法典的同时,还颁布了《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是具有代表性的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单行法。我国为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问题,通常采用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的方式,例如《合同法》解释(一)中就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问题,规定了诉讼时效条款。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该《规定》是关于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也是唯一一部专门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即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规定》在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第一条和第五条,明确了必须适用及不适用民法典的两种情况,确立了民法典的时间效力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这一原则始源于罗马法,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在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规定》第一条规定了,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符合我国《立法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法律的可预测性密切相关,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使民法典的适用可以平稳过渡,不至于使普通人的生活在一夜之间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部分人仍可以依靠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为取得符合自己预期的结果。而第一条中的除外规定,又为其他例外原则的施行留下空间。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既判力,即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具有遮断后诉与拘束后诉的效果,一方面体现了法的安定性理念对当事人诉权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意味着前诉的既判事项在后诉中不可被推翻,强调法的安定性与诉讼经济。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意味着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即便新法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因此,从已经生效裁判获取合法利益的人们,不必担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丧失合法性。

依据《规定》的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表明溯及力的适用前提是尚未审结的案件,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规定》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经审理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例外原则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有规则就会有例外。因此,《规定》在树立民法典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行为从新等例外情形预留了空间。

有利溯及原则

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按其效果,可分为“不利溯及”和“有利溯及”两类。“不利”和“有利”的区别并非法律规范是否赋予权利或施加义务,而是对新、旧法律效果的比较。如果变更后的新法溯及既往会减少甚至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旧法取得的权利和利益,或者施加新的义务和责任,则为“不利溯及”;如果新法溯及既往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或者减少、免除他们已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则为“有利溯及”。

“不利溯及”不但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而且会有损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所以为法治社会所不许;但“有利溯及”,则无上述弊端。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源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溯及适用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适用有利溯及原则的条件。

适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有三个条件:第一、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第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第三、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具体体现在《规定》的第七条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八条无效合同的补正,第九条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效力,第十三条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丧失及恢复,第十九条高空抛物。常常有学者将第八条无效合同的补正单独视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称为合同有效优先的例外。其实,该条规定的目的仍为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本质仍为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原则

空白溯及,也称为新增规定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规则,因为法律事实发生的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民法典对此作了规定,为方便法官裁判,同时为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必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除非存在除外情形。

《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空白溯及原则及其例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可以适用”的表述并非赋予法官可以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的权利,因为在该司法解释第二部分规定的空白溯及的具体情形时,均使用了“适用”的表述。所以此处“可以适用”应当理解为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否则应当适用。

适用民法典空白溯及原则,具体体现在《规定》的第六条损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第十条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僵局的破除、第十二条保理合同、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第十五条打印遗嘱的效力、第十六条自甘风险、第十七条自助行为、第十八条好意同乘。

跨法行为从新原则

跨法行为,是指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之前,结束于新法施行之后,跨越新旧两部法律的情形。只要这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或者约定了某种连续性,在法律修改的前提下,都可能成为“跨法行为”。跨法行为从新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跨法争议从新,争议事实持续跨越新旧法律,适用新法处理;第二、跨法期间从新,法律期间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间的,适用新法期间。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跨法履行分段适用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跨法争议从新,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跨法期间从新的具体情形。

除了上述的两项基本原则和三项例外原则,《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写作中的具体溯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这虽然不影响民法典的适用方式,但是作为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则的溯及,对于裁判说理起到了补强的效果。

有关民法典行政拘留的司法解释?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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