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新增的亮点,民法典继承篇六大亮点?

民法典总则新增的亮点,民法典继承篇六大亮点?

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总则新增的亮点,民法典继承篇六大亮点?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基础和统领?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也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典的意义和亮点?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继承和收养问题,涉及的财产方面的物权以及债权方面的合同问题以及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义务意识;不仅要有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还要有责任意识。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全民的自觉行为,也是政府责任。

2021年民法典新增哪些内容?

新增:女婿不赡养丈母娘不犯法,小三不得分家产,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一方所有,不得索要彩礼和嫁妆,等等…

民法典新增条例的好处?

一、民法典新规的亮点有什么?

亮点一

明确胎儿有继承受赠予定权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目前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仅仅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权。实际上,胎儿的权益不仅仅包括继承权,还有包括接受赠与、权利维护等其他利益保护相关的民事权益。比如母亲在怀孕的时候,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二

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有代表提出,6周岁的儿童虽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也有代表建议维持现行10周岁不变,也有代表赞成下调为6周岁。《民法典》最终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确定为8周岁。

这意味着一个年满8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生活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三: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王佚教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协议监护”等制度,完全是为了应对老年社会中已经出现的养老监护问题,响应的是中国步入老年社会的实际需要。

有了这条规定,意味着老年人不仅仅只能依靠子女养老送终了。按照这条法律的规定,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里的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社会保障机构。这样的规定,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既合法又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四:确定了国家监护的职责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监护事件,促使社会呼吁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最终以撤销父母对女儿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结案。该案成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的典型案例,也为推动立法作出了贡献。

《民法典》的此条规定,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五:赋予村委会居委会法人资格

《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一直以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在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地位。调研发现,现实中由于没有民事主体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无法从事一些民事行为,比如签合同,去银行开户等等,阻碍履行公共管理事务。鉴于此,民法总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六: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等个人权益保护范围扩大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针对当下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难以起到真正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为此,有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为此,民法总则专门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确。

征地获得补偿的权益也是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资料发展,体现时代性,民法总则还专门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等进行保护。有了此规定,意味着“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七: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责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关于这一规定,出现多次修改,首次规定是“非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损的,不担责”。此后修改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草案四审后,再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直至表决稿,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删除了上述几个版本的限制,直接明确为184条的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八:绿色环保被写入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179条中,再次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解读: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是此次草案的亮点之一。近年来,屡现剧组损害生态环境案例,最终只能以罚款尴尬收场,破坏环境的后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破坏环境的主体,就不仅仅是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要面临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将面临着高额的成本,这对环境破坏者而言,将比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处罚更为严重。

亮点九:一般诉讼时效由2年增至3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据王佚教授介绍称,伴随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适当延长。民法通则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后,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修改,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延长为3年。

亮点十: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还能告状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

有了这条特殊规定之后,意味着,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有十大亮点,其中一大亮点是规定胎儿有继承受赠与的权利。我国以前的法律认为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现在我国《民法典》将胎儿的民事权利提前至胎儿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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