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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在民法典第几编,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分?

2022-11-25 法务资讯 司法

高空抛物在民法典第几编,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分?

在提请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编草案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明确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找不到抛物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加害者给予补偿。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女婴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行为所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内容?

民法典中明确提到“公安”的条文有三条,分别是:

1. 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5条至3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对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对于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 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第110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 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条文未明确提及“公安”,但内容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密切相关的规定

1. 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七编“侵权责任”中,明确了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原则。

2. 出生、死亡登记和姓名登记

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扶养人姓氏或者不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 宣告死亡

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4. 禁止高利贷

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5. 维护运输公共安全

第818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6. 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8条规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 保密义务

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8. 侵权自力救济

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高空抛物1254条解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未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规定的如此之清楚,还要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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