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婚姻法修改婚前财产)

2020年婚姻法有哪些改动 2020年婚姻法新规定

如果只是情侣间出现了第三者,那么基本上就是互相看男方的最终选择了。但如果是夫妻间出现了第三者,那就涉及到婚姻法了,因为夫妻关系的两人是受婚姻法保护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补偿。下面就来看看2020年婚姻法新规定。

一、2020年婚姻法有哪些改动

1.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就是说,如果夫妻其中一人单独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的,也基本可已算是行为上的重婚,另一方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现在如果一个男人同时与两个女人结婚,那么就是重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不再是纠纠缠缠那么简单的事情。也或许可以减少一些的骗婚行为吧。

二、2020年婚姻法新规定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无效。

1.重婚

正常情况下,夫妻关系指的是两人之间的关系,但如果夫妻中其中一人还与第三者有婚姻事实或者曾经登记结婚未离婚的情况,被视为重婚,那么后者与其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

2.近亲结婚

婚姻法规定,近亲关系是不能结婚的。如果男女双方是三代或者三代以内的近亲关系结婚,或者是因为什么原因不知道两人是近亲关系的,也或者是可以隐瞒近亲关系的,就算结婚,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

3.身体疾病

夫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如果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两人的夫妻关系也被视为无效。

4.结婚年龄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尚不满足结婚年龄要求的,就算有夫妻关系,同居事实,也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并且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结语:2020年婚姻法新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化,近亲关系结婚的婚姻无效化,婚前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在婚后仍然无法治愈的婚姻关系无效化,不满足结婚年龄的就算同居也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婚姻法修改(婚姻法修改婚前财产)

中国202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其中都有什么改动?

婚姻法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因为它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大部分都会走婚姻这条道路。2021年,国家对于婚姻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下面,小编就为您来具体阐述有哪些改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删除重病禁止结婚的条款,改了隐瞒重病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凡是患有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对象情况,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要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有权利终止婚姻。

第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间任何一方由于个人原因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个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况除外。我觉得这种制度很好的维护了个人利益。

第三,新增了婚姻冷静期制度。现在很多夫妻离婚,就是没有来得及好好思考。在因此,规定婚姻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时,三十天之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给当代很多人一个冷静的时期。

总之,婚姻法的修改还有很多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姻制度不断在完善,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创新,不断推动我国婚姻制度趋向完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现行的婚姻制度也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爱情可以战胜一切不可控制因素,比如疾病。我也希望已经获得美满婚姻的夫妻一定要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我相信只要互相帮助,互相理解,就一定可以维持好这段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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