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的对比(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的区别)

2022-11-22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2、来源不同

①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目的不同

①民法通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②民法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2020版和2021版有区别吗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交付表决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比如,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又如,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出炉的民法典将“言语、行为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与此同时,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小区车位分配等问题上,民法典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0、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篇》在内容上与《侵权责任法》有哪些不同的规定?试罗列出几条并进行评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有5个条文组成,分别为第1条立法目的、第2条保护范围、第3条被侵权人请求权,第4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和第5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侵权责任编中,这一章内容全部删除。这是因为:

《侵权责任法》在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和《民法典》分则的一编有很大的不同。《侵权责任法》在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时,必须规定立法目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重合时的处理规则、《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等;而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分则的一编,就仅仅是《民法典》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凡是涉及《民法典》总则的内容,侵权责任编就不必规定。

如上图所示,《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1、3、4、5条的内容分别在《民法典》总则编的第1、120、187、11条作了规定,为免重复,侵权责任编就不应再作规定。

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规定,由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定所替代,成为了确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新规则。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之一。

《侵权责任法》第2条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即“概括+列举”式。第2条第2款的列举式规定虽然详尽明确,但挂一漏万,立法技术所带来的问题需要法解释来解决,倒不如采用概括式规定。

扩展资料

其一,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表述在形式上与《民法典》其他分则编表述一致,如物权编“本编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编“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编“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编“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采用一致的表述方式,更显结构上的工整、优美。

其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仔细分析此款条文,其逻辑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承担责任,而非落脚在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上。既然立法者设立该条是为了确定侵权法保护的范围,那么,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表述显然更加清晰、明确且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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