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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民法典继承编的性质?

2022-11-21 法务资讯 司法

民法典继承编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部分为继承编,共计45条,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设计更为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且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为相关民事主体的继承权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以概括的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第三条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这符合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况下、即使名列也难以全面无遗漏涵盖遗产全部的要求。

二:扩大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三: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类遗嘱形式,与时俱进大大便利了当事人订立遗嘱。

四: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民法典》在第1142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便利了更改遗嘱的方式,遗嘱效力高低的判断不再以是否经过公证为标准,而是直接由最后一份遗嘱确定财产分配。

五:明确了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 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了转继承的内容,为现实中的转继承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继承法》未明文规定转继承的内容,转继承的概念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转继承的内容。

六:扩大了遗赠抚养协议中抚养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 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将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

七:增加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只要继承人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等严重犯罪行为,则给予“犯错”继承人改正和被宽恕的机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缓和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关系。

八: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现行《继承法》对遗嘱信托一直是空白,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是对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

九: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继承编除了增加遗嘱信托的规定之外,还增设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报酬请求权以及侵权责任。

遗嘱民法典修改内容?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新规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方式、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等等。

1、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实现了《民法典》与《信托法》的有效衔接。

遗嘱信托是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内容详订于遗嘱中,在委托人死亡后生效的一种遗产管理安排。

之前的《继承法》中并无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新出台的《民法典》首次承认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这意味着遗嘱信托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的规定,也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的以什么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遗嘱继承方面,完全遵循了当时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了不管是何种遗嘱形式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地位,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020年立的公证遗嘱适用民法典吗?

2020年下半年,一审法院依照《继承法》判决打印遗嘱无效,遗产均分,同时考虑小儿子对被继承人照顾多,给予适当多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民法典》生效,最终二审适用《民法典》新规,确认打印遗嘱有效。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1136条新增的方式,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人们可以适用电脑打印的方式,把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它是对自书遗嘱的一种补充方式。按照之前《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要求遗嘱的所有内容都必须亲自手写,且主要内容不能进行修改,否则容易被认为无效。

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从厦门“民法典第一案”中我们学到了什么?

打印遗嘱,从2020年5月开始,有法律效应。

关键在于打印遗嘱的起草、签立、见证、签字、手印等诸多问题上是否专业。

遗嘱是当事人去世后生效的 所以,往往发现问题时,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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