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户籍证明问题,民法典户口政策?

民法典户口政策?

目前中国的户口分为两类,分别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以前,国家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十分重视城市的建设。从而使城市的发展变得更加繁荣,建筑也更加完美。交通网络也已经建立起来,可以为人们提供的工作机会也越来越多。

使居住在城市的人们,出行更加方便,生活水平也更加提高了。于是大批农民朋友选择到城市发展,并且把自己的户口也搬了过去,在城市安家。

在过去,许多人想改户口,而不是为了享受城镇户口带来的福利。

但如今,国家越来越直面农村,而民间也一直非常希望消除户口差异。因此,关于户口合并的呼声也随之高涨起来。它还代表了此后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不再有任何区别,只是相同地改为居民户口而已。

就目前的反馈来看,关于“户口整合”已经有一些南方沿海地区已经逐步率先实施!效果是显著的!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在当地贯彻这个政策之前,建议大家及时把下面这3件事做好,否则,过了一段时间后,不一定是好事情。

首先:重迁户口回农村

户籍制度仅仅改变了性质,而农村地区所享受的一连串的福利政策,依然保留着,不会因此改变。但是那些把户口迁到城市的乡亲们,现在已经不能再享受农村的福利政策了,那样如果这些人还想享受农村的福利补贴,就可以考虑赶快把户口迁回去。

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申请宅基地必须是农村户口,将来户口合并后,想申请宅基地也不会那么容易了,想申请宅基地也不会那么容易。所以想要申请宅基地不受影响,最好就是先把宅基地的申请处理完毕。当然,条件还是要把自己的户口确认一下,否则会很麻烦。

三、土地权之确认

土地在乡下人眼里是最重要的东西,所以即使户口合并,乡下人仍然可以享有土地权益。仅仅是在土地兼并之前需要换一份土地确认书,有了这份确认书就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保证土地的归属。许多人认为土地权益是种地上的事,因而不赞成。

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土地权益内部还有一些集体分红及其土地政策。这才是乡下人最关心的事。如果已经有了土地确权证书,并且在户口合并后继续给他们颁发,那么他们在未来仍然拥有大量的权益。如果还没有收到,我们建议您尽快领取。

因为建国以来,关键是要优先发展城市,因此目前城乡之间在许多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而合并户口则是为了进一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可见国家更加重视农村的发展,并采取了越来越多的措施。所以,在户口合并前,有关群众还应注意尽快申请办理以上几项,以保证其相关权益。

由此可见《民法典》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也不违法,那么既然我们从小到大无论如何都离开不了法,就应该在家里备一本《民法典》,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民法典》都做了全面的规定,时刻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2021年民法典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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