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笔录(民事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庭审笔录规定是签字还是签名?可不可以不签字写一些意见

庭审笔录规定是签名,不可以不签字写一些意见,如果有意见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进行补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庭审笔录上确认无误,签字确认。

法律分析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采用较为合理的资源固定了以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言行为主要内容的庭审过程,符合现阶段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是分析案情,正确裁判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是法院系统内部检查案件质量、总结办案经验的重要资料,也是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公职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庭审笔录是由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作出的,内容囊括了庭审过程中所有的实体与程序,形成一个基础,对当事人的最终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二、庭审笔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直接影响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所以庭审笔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民事庭审笔录书记员漏记笔录,当事人可以申请依据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补充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可以申请。《民事诉讼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民事庭审笔录书记员漏记笔录这种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造成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民事庭审笔录(民事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

按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一审或二审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要复印,或为申请再审,或为其他关联案件诉讼所用;另一种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比如为下次开庭作准备,复印上一次的开庭笔录。

一般在实践中,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是允许复印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官或书记员往往以案件尚未审结,不能复印为由而拒绝。其实关于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禁止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卷宗材料。

法条链接: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一审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的基本格式

工具/材料

电脑

笔录开端格式: 庭审笔录开端必须载明法院全称( XXXXX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庭审笔录字号((XXX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由(XXXX纠纷)、开庭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上/下午 XX时 XX分至 XX时 XX分)、开庭地点(第 XX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XX,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书记员:XX)、到庭诉讼参与人(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

庭审前准备格式:书记员做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核实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及到庭情况、宣布法庭记录、请审判人员入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准备情况及请示是否开庭。

核查当事人身份格式:审判长入庭后会核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代理权限、原被告双方是否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等。

庭审开始格式: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法庭组成人员情况、再次告知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规定、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审判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法庭调查格式: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及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方发表起诉意见、被告方进行答辩、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格式:法庭辩论阶段主要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双方发言的主题主要是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

最后陈述阶段格式:由双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并由审判人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若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则不组织调解。

休庭合议格式:审判长宣布休庭XX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XX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书记员宣布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再次开庭格式:书记员首先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判,审判长向当事人宣布不服判决的上诉方式,宣判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签字格式:庭审结束后由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请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名确认(当事人要摁手印、代理人不摁手印)、书记员也需签字确认。

特别提示

庭审笔录记载必须全面、准确。不能有错别字,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一般需要签名摁手印确认笔录无误,律师一般不需摁手印。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另案起诉的依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至于新的法庭是否采信,则是另一回事。

1、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可以作为证据。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归为书证。

3、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法院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4、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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