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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权利)

2022-11-20 六尺法务 案例

教育惩戒权是公权力吗?

就惩戒权的本质来说。惩戒权在本源上,属于行政权力一种;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公权力的一种。学校及老师既不是行政机关和人员,又不是司法机关及人员,凭什么拥有和享有惩戒权?

惩戒权违法违规违纪。我国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项政策条例都明文规定:严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戒尺从其历史渊源来看,就是一种体罚工具,是对违纪违规学生的最重要的体罚器械。让教师拿起戒尺体罚学生,和法规与政策对着干,和家长疼爱孩子对着干,教师的小身板承受不起啊!

惩戒权违反教育规律。教育规律的基本要求是“以德育人,以理服人”。教师应该加强德行修养,德高为范,以高尚的师德,言传身教,做好学生的言行楷模和示范;教师应该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钻研,以深邃的思想感召学生,以精辟的理论折服学生,以精彩的课堂吸引学生。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是教育的失败,也是教师的无能。

惩戒权是陈规陋习。用戒尺殴打学生身体,体罚学生身心,是陈腐的教育理念,是错误的教育方式方法,是封建残余陋习。在新时期新时代,我们广大教师应该更新教育理念,转变教育方式方法,用真诚真情来温暖学生,用真心真意来感化学生,用真挚真知来折服学生。学生是应该用来爱护的,决不是用来体罚的。

教育是一门艺术。当代的教师,应该悉心研究教育学生的艺术形式,努力做到“手中无戒尺,心中有戒尺”的教育艺术境界,努力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艺术高度。(填坑)

教育是一个良心活。为人师者,必然“传道、授业、解惑”,不管是传授做人的道理、教育知识学问、还是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困惑,哪一样都需要老师尽心尽责;否则,老师们就会良心难安,感觉愧对社会、家长,和孩子。没有良知的教师也是异类,凤毛麟角!师德问题是当下最时髦的话题,也是老师们谨言慎行的敏感话题。其实师德没有那么严肃、刻板、和不近人情,严肃认真是师德,幽默风趣也是师德;训斥苛责是师德,和蔼可亲也是师德。以德服人不是放纵不管,而是以高超的艺术手法管理学生;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学生知错就改,而不是让学生怕谁!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教育是一个有料活。学识差的老师,无法得到学生的敬服,课堂管理和课堂效果都会极差;才华横溢的老师,能够折服学生,令学生心生敬畏之心!真正有本事的人自带气场,说出来的话,做出来的事,无不令人心悦诚服,让人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景仰,真正的偶像就是这么练成的。我们教师要努力充实自己,真正学有所成,才华横溢,成为学生崇拜的偶像,管理学生还是难事吗?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权利)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选择题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的答案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教师的惩戒权包括六点:

1、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

2、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

3、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

4、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

5、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

6、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的权利。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力。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教师惩戒权内容是什么?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扩展资料: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选择题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受社会舆论、现行的教育理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惩戒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要实现真正的教师惩戒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师惩戒权的监管机制。

教师的惩戒权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等。教育惩戒权是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力。

教育惩戒权遵循原则:合法性、合教育性和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原则等。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师适当的惩戒权包括哪些

你好,中公教师考试网很高兴为您解答:

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

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社会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

惩戒权行使的原则

1.惩戒应该具有教育性

2.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3.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

教师惩戒权条例内容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扩展资料: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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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权利)

教育惩戒权是公权力吗? 就惩戒权的本质来说。惩戒权在本源上,属于行政权力一种;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公权力的一种。学校及老师既不是行政机关和人员,又不是司法机关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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