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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8条是什么,民法典关于表见代表的规定?

2022-11-20 法律资讯 司法

民法典关于表见代表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第148条相关解释?

新《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2、须有欺诈故意。

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民法典148条?

《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隐瞒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与其结婚,构成民法中的欺诈行为。

按照总则编规定,受欺诈方理应享有撤销权,而不能一律认定为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释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1、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

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第136条)。

2、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民法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第六章第二节)。

3、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第六章第三节)。

4、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删去了民法通则中指定代理的规定。增加了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民法典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产生的债,一般是由受益人来承担,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费。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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