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暂扣有关许可证时间不超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暂扣有关许可证时间不超过半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法律分析

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行为罚,行为罚是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行为罚亦称能力罚,这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暂扣许可证可以适用听证程序是吊销许可证。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罚款数额较小(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可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现在很多企业经营有许可范围,持有许可证开展业务。如果有违法行为,发证机关可以暂扣许可证,要求企业停业整顿。根据规定,暂扣许可证的期限最长是六个月。由于这种处罚对企业影响很大,企业可以提出听证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

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违法处罚行为也是十分严重的,安全生产行为涉及到行政处罚方面,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拓展资料: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是理念,“预防为主”是措施,“综合治理”是机制。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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