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坠楼案例分析,宁夏一家政工擦玻璃失足坠亡!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宁夏一家政工擦玻璃失足坠亡!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宁夏一家政工擦玻璃失足坠亡!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遇到这样的事,最感到无辜的,是请家政的人家。不管怎么说,出现这样的问题,心理总是比较难受的。尤其在春节前,发生了主[机关报事,会更加让人感到难受。

但是,受伤害最大的,则是家政工的家庭,突然间一个人没有了,对这个家庭来说,完全是晴天霹雳,是真正的天灾。但是,责任就要区别对待了。

如果是家政公司正式员工,且家政公司经过专门的培训等教育,家政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员工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培训,而只是来了就去从事家政服务,那公司承担全责。

如果只是公司有个名单登记,有活时就是员工,没活时就不是员工,那么,无论有没有培训,都是家政公司的责任,家政公司应当负全责。

如果是这位服务人员自己找到主家服务的,主家也没有检查其是否符合做家政的条件。那么,也要承担一些责任,死者自己也承担一部分责任。

跳楼自杀,导致我的车辆损毁,死者家属不愿赔偿,我该怎么办?

如果你给车辆买了保险的,建议你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会想办法的,你可以不操心。

如果你的车辆没有买保险,可以走法律途经维权,法院会给个说法。

如果你的车辆是旧车,残值不多,没买保险,你也懒得打官司,那么,你最好自我安慰:幸好坠楼者没有砸在我头上,能躲过一劫就是万幸,不赔就算了吧。

小区24楼掉下哈士奇砸伤老人孩子,不属于高空坠物谁来担责?

你是说不属于高空抛物吧,首先楼层这么高,可以排除楼下的老人孩子挑逗狗狗跳下来,也就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这种情节,那么这有三种情况来找担责的人:

第一种,这个哈士奇是24楼的人家饲养的,没有看护好掉下来的。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这个哈士奇不是24楼的人饲养的,自己跟着某位该楼的居民跑到了24楼,该居民有明确的引诱狗狗上楼的行为,到楼上后狗狗到了陌生环境慌乱之间坠楼。那么根据《民法典》1250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员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种:这个哈士奇不是本楼居民饲养的,因没有看护好流窜到了这个楼,并跑到了24楼,那么饲养人同样有责任,依据同样是《民法典》1245条。

第四种:找不到哈士奇的主人,也不知道是谁把狗狗领到楼上去的。根据《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1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由此可见,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该报警,请公安机关查清责任人,有前三种情况的,饲养人和把狗狗引到楼上去的人是侵权人,有赔偿责任。找不到上述两种人的,那么建筑物的使用人,也就是整栋楼的居民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都是有给予“补偿”的义务的。

在此基础之上,再看物业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责任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也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该不该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真是既丢命又丢人,偷看人家洗澡自己不慎坠亡还有索赔,是谁也难以理解,真是没有道理的胡搅蛮缠。

但这是真实发生的事,一对夫妻与多人合租房屋,妻子熊某洗澡时,感觉有人偷窥急忙大喊,丈夫急忙出来查看,看到合租的李某从卫生间跑回自己的单间内。夫妻遂通知房东并报警,警察到达后,要求李某开门未得到回应。

凌晨,有人发现李某坠楼身亡。李某家人随后将熊某夫妻和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88.9万余元。

该不该赔最后还要法院审理后,才能做出定论的,这要看中间是否有当事人不当的做法,造成偷窥人死亡的证据,因为偷窥犯罪不至于用生命抵偿,所以我们应该理性。

无独有偶,我们所在的小区也曾经发生一件类似的事情,小偷凌晨三点多爬楼偷东西,被发现后跳窗逃跑摔死了,警察来了之后开始调查,其家属也要索赔20万,但因其小偷是惯犯,大家都痛恨且证人证言人家并没有打他,只是开灯时惊到小偷,自己掉下去的所以家属无话可说,因此不了了之,索赔没有成功。

本案中如果偷窥洗澡被发现,对方并没有对其侮辱诽谤和殴打,应该没有什么过错,不应赔偿,但如果对其采取很多不当行为造成压力过大自杀,也应在道义上对其适当补偿。(配图来至网络,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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