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20是怎么规定,民法典1010条内容?

民法典1010条内容?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细化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人格尊严

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条款,强化保护婚内妇女合法财产权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条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对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加强保护,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给予离婚无酬劳务经济补偿,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民法典》对中级经济法的有影响吗?

《民法典》在今年5月份已经顺利表决通过,近日公布了正式的《民法典》条文。一千二百六十条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与1日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在2021年的中级经济法教材中很有可能纳入《民法典》的相关内容。那具体有什么内容会受到《民法典》的影响呢?

《民法典》分为七编,其中对中级经济法影响最大的是第三编合同与第二编的第十七章至第十九章(担保物权),其次就是第一编总则。这三编分别对应的是中级经济法的第五章、第一章的第二节。但是《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内容对之前的规定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变动,导致第一章第二节的内容预计不会发生变动,所以预计仅第五章的内容在2021年教材中会有较大的变动。

在中级经济法中,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地位可以说是不容忽视。

从历年考试所占分值上看,第五章分值基本在17分左右,占整体分值的17%左右。

从考试题型上看,第五章活跃在各种题型中,从客观题到主观题都有第五章的身影。

而《民法典》对合同内容的变动,可以说是全方位的,虽然有很多内容本质上没有变动,但是很多细小的内容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例如考试的重点也是易错点的保全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而之前《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看出来《民法典》对代位权没有要求必须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保全措施中撤销权也是如此。

再比如考试的重点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把之前的认定完全进行了更改。

总体而言,《民法典》中对第五章的变动会是彻底性的,而第五章是考试中的重点章节,可想而知到2021年的备考压力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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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一楼,根本不坐电梯,物业却让我交1020元电梯费,这合理吗?

“我家住一楼,不上楼也不下地库,你让我交电梯费是什么道理?我用电梯了吗”?

科技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由此产生了一些纷争,好像自电梯发明以来,一楼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电梯费的争论就没停息过,甚至已经成为一楼业主和物业的主要矛盾。

一楼业主不使用电梯,就无需交电梯费了吗?并非如此,该交的还是要交。

01.法律层面对一楼业主是否应当交电梯费的规定:

大家都别吵了,交与不交,不交是否合理,还是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吧!《民法典》第273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那什么是“专有部分”?简单来说,专有部分就是业主享有100%所有权的那部分,比如住宅,或者业主的产权车位;其余部分,则为“共有部分”,包括电梯。

根据第273条,针对包括电梯在内的共有部分,业主均对其享受权利,权利的一部分就是“使用权”;同时全体业主对其承担义务,义务的一部分就是承担维护、维保,这些都是要花费真金白银的,一楼业主自然也要交电梯费。

更重要的是,273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即便一楼业主承诺在任何时候都不乘坐电梯,也不能因此免除交电梯费的义务;说得更直白一些:坐不坐电梯是你的事,但电梯费必须交!

以上就是法律层面的硬性规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所以一楼业主抗拒缴电梯费,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估计看到这里还会有一楼业主不服,我就是不想交、不用交,看法院如何裁决!

好吧,我们再来看2009年4月,最高法专门就“物业服务纠纷”问题通过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6条后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很明显了,如果物业因一楼业主不缴纳电梯费而将其起诉,一楼业主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抗辩,那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你不在小区散步,就可以不交绿化费了?你不使用小区内的健身器材,就可以不交维护保养费了?显然说不通。

什么时候才无需缴纳电梯费?从第6条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物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才是业主不交电梯费的正当理由。举个例子讲:

“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24小时内对电梯进行3次清洁、1次消毒,每周进行1次小维护、一月进行1次大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物业并未做到以上工作,既不清洁消毒,也不维护检修,实际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方;此种情况下,无论是一楼业主还是其他楼层业主,不交电梯费的理由就合法合理了,毕竟物业违约在先。

综上,放弃权利并不意味着义务随之消亡,因此一楼还是要交电梯费的,除非物业违约物业合同在先。

02.从其他角度来讲,不使用电梯也需缴纳电梯费,理由正当:

暂且抛开上文所说的法律层面,从实际使用角度,放弃使用就能不交电梯费了?电梯带给一楼业主的只有“乘坐”这一唯一价值?并非如此:

虽然一楼业主可能常年不“直接”乘坐电梯,但电梯的存在、运行,并非没有给一楼业主带来利益,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电梯内一般都设置有广告位,而广告位的收入,按照规定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一楼当然也受益;

2,乘坐电梯的并非都是业主,也有可能是对楼梯、楼层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的工作人员,比如楼顶需要定期检查是否漏水渗水、保洁人员乘坐电梯对各楼层进行打扫,一楼业主也从中受益,否则房子还能干净、整洁、安全吗?

3,最重要的一点,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相较于没有加装电梯的住宅楼来说,在同一城市同一地理位置上,前者的价值一般高于后者;也就是说,一楼业主因为电梯的存在而使得自己的房子保值、升值了,也是直接受益者。

综上三方面,即便一楼业主放弃电梯的使用权,但并不意味着他没享受到电梯带来的附加值或利益,因此也是需要缴纳电梯费的。

03.一楼业主缴纳电梯费有理有据,但鉴于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一楼业主基于电梯的存在而受益,但不是最大的受益者。一般来说,楼层越高的,受益越大。

鉴于此,在缴纳电梯费这方面,可以给予一楼业主适当地“照顾”,比如:

以我们小区为例,从2019年开始就对各楼层业主实施阶梯性收费制度,简单来说,一楼业主承担最低比例的电梯费,楼层从下到上,比例不断增加,最高层业主承担最高比例的电梯费。

正是因为采取如此收费方式,最近几年来,从未出现过因此类问题而引发的矛盾。

除了阶梯性收费之外,还有一些小区按照家庭人数或者按照住宅面积来收费,也避免了类似矛盾的出现。

综上,我们经常说“权利和义务对等”,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但是不要因此陷入一个误区,放弃权利并非就能不履行对应的义务,这两块是分开的,不要混淆了。

一楼乘坐电梯的频率最少,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便承诺不使用电梯,也是需要缴纳电梯费的;但为了更人性化,也是为了给一楼业主一个心理上的平衡,在制定电梯费收费标准的时候,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不妨借鉴一下“阶梯性收费制度”,尽量给予一楼业主一定的减免。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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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020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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