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案例分析(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一、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爱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与原告催娶钱10000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与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一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做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一放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返还曾获他方或第三人因订立婚约及对双方结婚之期待而赠与之物。”】。三是附条件赠与行为。以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径可请求返还。】四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根据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约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的一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德国、瑞士民法典相关规定】。目前对第五种意见的倾向性越来越大。

诚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约的解除,而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但未明确彩礼法律定性和范围界定的前提下,仅靠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远远解决不了一些具体的审判问题。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据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细化量化,并详细制定出“不予返还”“减少返还数额”具体情形。值得参考借鉴。

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支持返还彩礼款的法律规定。即对该条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张登记后随即去被告服役不对并与其共同居住三个月。“十一期间”又居住十余天,同吃同住,已构成该法条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故彩礼款不应再行退还。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仅认可在退役后仅在原告家中住过三日,并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主张偶尔的性行为并不能认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还婚前彩礼款。

对“共同生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在认识上也存有差异。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共同居住,无论时间长短,即便是一天,也应视为共同生活。也有人认为,共同居住应当经过一定期限,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还有人认为,认定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发生性关系为必要。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辞海》解释为1、人的各种活动;2生存活着;3、生计;生涯;4、指工作或手艺。依照原意,共同生活应指意项1即一起参加的各项活动。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应指在一定时间内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持续稳定的家庭生活,是指双方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相互抚养,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精神上相互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各项活动的过程。其中即要求双方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应要求双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担的经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只有举行了该项仪式,人们才普遍接受双方成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顺。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构成真正的夫妻关系。综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夫妻双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和共同扶助的经历;三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参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导意见,该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即非处于自愿赠与,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于本地的风俗习惯使然,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上的社会友善和和谐去评判彩礼行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诉求,则女方什么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诉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发恶性冲突事件。鉴于赠与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正当理由,应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可判决受赠与人部分返还,全部返还或受赠范围内适当补偿。《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有“对一方因彩礼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主张。对适当返还作出的理论依据,德州和部分地区也有了相关案件。故本案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亦可作出按比例返还的判决,以10000元为宜。

2\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程武龙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岗支行分别与大连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的五名员工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总金额为67余万元。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的产权单位均为当代集团。当代集团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岗分公司签定了保证保险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贷款余额为58余万元,保险公司也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赔付责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员工贷款所购车辆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开庭,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困难之处在于:(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开始查找贷款所购车辆,而当代集团不是说上沈阳,就是说借给了其他单位。我行在暗访中了解到:车辆基本上不在单位,有时来一会儿就走。(2)立案后不久,当代集团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遭绑架杀害,企业基本停业,除值班人员外,已无人上班。

最后在我行的努力下,当代集团卖出了这五台车辆,我行的贷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额为63.8万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虽然我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从此案中我们也发现了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中我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从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齐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应合法有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具体来说,理由有二。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由此可知,汽车消费贷款对应款项所有权人应为借款人,以该款项购买的汽车应归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车的产权单位是当代集团,而不是五个借款人。这与上述人民银行规章第2条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实上并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于以汽车消费贷款购得的汽车所有权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该款项所购汽车设定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则抵押人应为借款人。也就是说当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时,借款人与抵押人应为同一人。据此,本案当代集团既不应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也不应是汽车的使用权人,因此当代集团不应成为抵押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为当代集团,因此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事实上,即使当代集团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同样不能认定其为员工借款提供担保而签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已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认定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是无担保的。因此依据上述人民银行规章第15条同样可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属于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实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无效合同。因为各个合同文本的名称均为“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同时合同的内容都是对于汽车消费贷款期限、用途、利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规定,无法将其认定为一般借款合同。

5、《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认定为无效,反过来依据《担保法》第5条又可以证明抵押合同是无效的。

(二)不能同时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在起诉前,我行曾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希望能通过其理赔达到清收贷款的目的,保险公司虽然没以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赔偿。本案中,我行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我行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已明文约定:借款人为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保险标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2、保险公司与银行一样,相对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而言,属于优势群体。因此如果我行与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论,其将主张依法确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这将增加本案的难度,最终判决结果也将对我行极为不利。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我行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

(三)统一合同文本中的违约期限条件应予修改

对于分期偿还借款合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当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视为其余未到期的贷款全部到期。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若等到每期贷款到期时才去起诉借款人,将可能造成诉讼不及时,并徒增诉累。因此,在业务开展初期,我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一般约定:当借款人连续6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6期未还款,则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由于抵押车辆属于高损耗品,受损害的危险性大,且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车辆贬值,增加贷款风险。所以上述合同对于违约期限条件的约定过于宽松,按此约定履行合同,将可能导致处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偿还借款合同本息,最终造成我行贷款损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统一的合同文本,将借款人违约的期限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约定。例如,约定借款人连续3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3期未还款,即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

三、有关建议

1、本案贷款人与所购车辆的产权人之所以发生了分离,原因是我行业务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缺乏一个整体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范围的理解产生了偏差。由此建议我行:对各个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业务人员与法律事务人员的沟通。

2、从表面上看,对于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类似汽车消费贷款这样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使用起来很方便,即只须在统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诸如名称、地址、借款金额、利息之类的事项,然后在盖上我行公章就万事大吉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签订合同时,我行不仅要核查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体对应性,而且还要兼顾两合同编号等事项之间的一致性。故建议我行信贷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要提高警惕,树立责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由于律师未提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见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我行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形势对我行将极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诉时,应慎重考虑,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关系人为被告。

4、查封车辆对于我行最后收回贷款本息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有较大风险性的贷款或涉诉贷款案件,应首先注意请求法院诉讼保全。

贷款风险案例分析求答案

1.XX银行在这笔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请予以简单说明。(至少四点)

⑴2006年企业出现亏损,无法足额偿还本息;⑵企业不提供担保,信用等级下降,贷款风险加大;

⑶银行未进行有效的催收;⑷ 银行未进行有效的贷款风险回避

2.该笔贷款在2006年8月时可定为风险分类中的哪一级?请简单说明理由。

次级贷款。该公司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本息。

3.在2007年9月时应定为哪一级,说明理由。

可疑贷款。该公司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三个案例分析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三个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经济问题之一,而成功的融资案例则揭示着融资双方共同努力以及良好沟通的结果,他们如何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进行有效融资申请和保证高效率的审批和风险评估,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案例分析吧。

案例一 来民间的融资

案例简介:

余欣是成都华阳一家服装公司的老板,2005年10月,他由于生意上的需要,兼并了一家本地的小服装厂,本来值得高兴的事情,却没让余欣高兴起来:两个工厂相隔太远,而且人员的骤增,给生产、销售、人事等各个环节就带来了很多麻烦。就拿财务一项来说,每个月到发工资的时候都得两边跑好几趟,仔细核算账务。

秘书小刘无意中跟余欣提起的一套企业管理ERP软件让他很心动,而办公室老王天天来找他,说想增加一套性能高点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于是余欣就打电话问了问,一套软件加服务器,要40多万元!而且工程师也说了,可能还要根据公司的情况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总算下来,没有50万元可能下不来。这下余欣犯难了:上次公司需要一套造价60万元的模具,自己都没舍得买。但ERP和服务器这些的确也是必须的,于是余欣试图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解决模具和软件的问题。

但是,余欣腿都快跑细了,也没有结果。在华阳,服装企业多达上千家,像余欣这样不到200人规模的生产企业并不引人注目,而在银行看来,这样的企业还没有进入银行信贷部的视野。

余欣很郁闷:几个月的短期借款几乎是没有什么风险的,银行为什么偏偏不做我的生意?

在余欣看来,现在的民营企业,受重视的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大企业的贷款都是银行上门送来的,而小企业呢?求也求不来。”他说。

万般无奈之下,余欣只好求助于当地的一家“大老板”,由于对方是自己多年的朋友,加上他对余欣的业务状况也还比较了解,对方才答应帮忙。

然而,这笔贷款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余欣必须支付每月1.3分的利息。20天后,余欣顺利购买了业内先进的模具,而且把HP的服务器也搬回了办公室,造价15万的ERP管理软件也开始上线运作,根本上解决了难题。

案例分析:

(1)关于民间资本的背景分析:

成都的民营企业数以万计,像余欣这样缺少资金的企业还有很多。在过去20多年,小企业贷款难,到今天来看情况几乎没有根本的好转,成都的民营企业经历了一个非常规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个靠向外借贷营生的阶层。成都地面上放贷的群体都有一定的资本,一般是前期从商赚了一笔钱,而目前又没有经营企业的人,这些人手头有些余钱。

在此背景下,成都的民间放贷人群也已经形成一个群体。有圈内人士认为,成都的这一行情持续了五六年之久。相比成都民间市场上的月息,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的确不算高。但这样利率下的贷款,中小企业想要获得却很不容易。成都的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产权也未必都很清晰,加上自己的企业在银行几乎没有信用记录,想要贷几百万元,银行方面几乎是不会答应的。

(2)案例的融资成本分析此案例的融资成本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的案例中属于偏高的,其借款融资的利息为1.3,对于该案例中的这样的小型企业,其需要的资金其实并不多,而且其融资的时间也不长,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从民间借贷的形式来获取资金,从本质上来讲是不划算的,但是银行的借款要求高,并且该公司需要资金的的时间是比较急的,所以说,在经过银行的一系列风险信用评估之后,该公司就很有可能丧失融资的的有效性,所以,从时间效率来讲,从民间资本的途径来融资有很好的解决了这一方面的问题。对于该企业,我们权衡利弊,对于在成都这样的地方,民间资本十分充裕,银行的融资途径还不便捷的情况下,该企业选择从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获取资本是明智的,有效的解决了其急需资本的问题,但是必须的付出比较高的资金代价,所以,在经过上诉分析之后,我总结了当地的商业银行针对民间借贷所产生的问题所做出的相应措施。

(3)银行做出的相应解决措施工商银行据统计,截至2010年末,成都当地商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达到110多亿元,比上年增加16 %。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42.04亿元,比上年增加56.69亿元,增幅71.7%。工商银行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按照银行的规划,未来3年内,针对中小型企业贷款的额度将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

按照此战略,商业银行制定出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3125”计划——用3年时间,将工商行中小企业融资客户数量从5万多户发展到10万户,贷款余额从1万亿元增加到2万亿元,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行各项贷款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众商行一直强调依靠“三个重点”来发展中小型企业的金融业务。即:在中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经济开发区或科技园、商务区重点发展厂房、商铺、办公楼抵押贷款;抓住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重点发展以企业现金流、物流为依托的商品、贸易等债项中小企业融资;在产业集群与大型商品集散贸易地重点发展以商品信用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融资、理财服务。

(4)案例评价此案例是典型的民间融资的案例,从此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民间融资是十分活跃的,但是,其同样的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针对于其存在问题,民间资本可以通过自身的调节来解决或者通过同商业银行合作来解决,但是,在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广大民间闲置资本应该被充分利用起来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案例二:来自政府和风投的融资

案例简介:

2003年的“十一”假日,绿色奇点公司的总经理袁克文没有像很多人 一样举家出游,他正在忙着准备一些重要材料,向国家科技部申请中小高科技创新基金。在一些Hot Money(游资)或舶来的风险投资者私下称为“毛毛雨”的这类政府专项基金,却往往成为绿色奇点公司这样的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及时春雨”。

北京绿色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01年成立发展至今,在每一个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及时得到各种金融和资本手段的支持。可以说集资本市场创新手段之大成。从绿色奇点企业发展的远景,可以看到一场关乎生态与人类命运的绿色革命正在展开。而从绿色奇点的资本获得途径,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资本的渐变过程。

第一阶段:来自电子公司的研发成果作为一种科技成果,“旱露植宝”林业保水剂在2001年诞生。这笔前期研发经费来自于一家电子公司。2000年,袁克文说服了电子公司的负责人,得到60万元启动研发,一年后,这种兼具保水生根、抗旱节水、改良土壤、营养缓释和无公害降解等多功能的林业保水剂产品研发成功了。

第二阶段:风险投资的专业孵化器在“旱露植宝”科技成果研发成功后,为了更迅速推动绿色奇点的科技产品在植树造林的广大领域的应用。袁克文在在2001年找到了BVCC所属生物领域的专业孵化器――海银科生物专业孵化器、蓝色奇点公司以及星通公司等多家股东,共注资100多万元(占60%的股份)。专业孵化器能够为该专业技术领域的企业提供共用技术平台和其他专业支持,海银科生物专业孵化器尤其在进入市场,使产品尽快占领市场方面使绿色奇点得到了快速成长。“2002年的销售额是200多万元,”袁克文介绍说。

第三阶段:企业集团资金,以及国家创新基金随着市场工作的推进,和许多在经济不发达的潜在市场中推广新科技产品的企业一样,绿色奇点公司的“旱露植宝”在西北贫困边远等地区推广应用中,确实遇到了资金问题。尽管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已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相应的对于推广应用“旱露植宝”利好的政策。但需要保水剂产品的西北地区资金短缺问题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彻底解决,潜在市场的开发仍需要大量资金。

但是,“旱露植宝”林业保水剂的市场前景又极为被看好。BVCC曾经为其做过一个财务预测:该公司产品在2003年如按市场预测销售300吨计,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900万元,利润在200.3万元左右,投资收益率在32%左右,每股收益率可达0.50元。到2005年如果达到计划产销量1500吨的规模,则可实现销售收入4350万元,预计利润在1676万元左右,投资收益率在21%左右,每股收益可达0.56元。从投资回报率预测结果来看,该项目回报率比较高。

正是这种预测,促使来自国内大型投资集团――光彩事业集团有意在2003年内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介入该项目。但是,直到本刊记者发稿前后该企业投资迟迟未能到位。但同时,袁克文总经理就忙于为绿色奇点申请国家创新项目基金的支持了。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投资规模过大,对于资金接受方来说可能在谈判地位上会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尽管此原因未经证实,但显而易见的是:目前对于袁克文来说,无论资金大小,如何尽快得到可利用的资金并顺利而迅速地进行产品市场的广泛开拓,是当前最重要的事情。而一旦市场现金流到达一定量级,初步展现出企业和项目的高成长性,无疑会更加有利于得到进一步和大规模的中小企业融资或投资机会。

袁克文此次选择的科技创新基金,属于政府基金、国家拨款或投资,在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资本来源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案例分析:

(1)关于第一二阶段的风险投资效果分析第一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尤其在1999年以后的一两年间,投入新项目或初创企业的资本额严重下降,而投入其中的风险投资更是凤毛麟角。尽管仍有一些私营资本投入市场,但新办的高科技公司还是很少。最严重的问题是新产品和新项目在研发中最为缺乏启动的原始资本。风险投资公司只对5~7年的短期投资感兴趣,而不愿意进行原始资本的长期投资。有些专业人士甚至将这个国家科技机构扶持和投资机构投入之间的断裂带称为“死亡之谷”。换言之,不能够跨越这个断裂带的产品、项目或企业一般“未曾出师身先死”。而得到投资的.高科技企业家如愿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在产品说明、加工过程和市场定位上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更多归于一些投资方无确定性投资的偶然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绿色奇点的60万元RD投资的获得是极其幸运的。

有些同类投资,如果数额较大,或者项目的发展颇具影响力,也被归为“天使投资”一类。

第二阶段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一般以创业中心(Innovation Center)形式出现。我国于1987年创立第一家孵化器,而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孵化器已达400余家。

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可以说是无微不至的,几乎涵盖了一个企业从开创初期到经营的全部需要。创业中心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孵化硬件:从几百平方米到几万平方米不等的场地或厂房,以供企业办公、科研及生产用房。在软件服务方面则可帮助企业完成办理注册、财务代理、项目评估、年度审计、政策咨询、投资咨询、成果鉴定、职称评定、档案管理、国内外人才培训、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一系列麻烦的手续。

早从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就有人借用“孵化器”的概念,生动形象地描述这种系统:一个用于扶持小型、初创、具有高科技的高成长性特点企业的综合系统。换句话说,借助这个系统可以使新企业顺利度过创业初期的各种风险与困难,实现与其他对手的有力竞争。这个系统提供的服务包括从资金的支持,硬件、软件的各项服务,到企业最终成功地从孵化器“毕业”。

据了解,企业成功地从孵化器“毕业”后,一般进入与其增长规模相应的下一个资金资本阶段:获取大型集团投资(股权出售或收购),或者以一定的规模继续获得国家资金的支持。

第三阶段资料显示,由科技部出资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基金以贴息贷款、无偿援助、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支持科技企业的国家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于1999年6月正式启动。由于同期在全国各地也纷纷组建了各类创新基金规模约为4亿元,科技发展基金8亿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10亿元,共计20余亿元。首期国家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10亿元迄今已经基本安排完毕,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这10亿元基金共支持了1200多个项目,平均每个项目支持强度为75万元。其支持对象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产品,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项目等。在1999年度创新基金支持的1089个项目中,21%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863计划成果的产业化,26%为产学研联合开发技术,近1/3的项目承担企业为成立不足18个月的初创型企业。同时,创新基金已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4家国有商业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对列入创新基金的贷款贴息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从原始资本到创业投资(VC)的孵化器服务,再到国家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及未来的集团(产业)投资或公开市场中小企业融资,在绿色奇点已经经历和即将经历的几个阶段的融投资过程中;当“适合的资本方式”遇到了“可信赖的科技产品”,它们无疑将碰撞出新经济群体望穿秋水的产业化灿烂星云!

案例三:低代价收购亏损企业向银行抵押贷款

案例简介:

杜德文做了几年的外贸服装,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渠道,便打算自己办一家鞋厂,他仔细算了算,办个年产50万双皮鞋的中等规模的厂需要100万元设备和周转资金,外加一处不小于200平米的厂房。杜德文通过朋友在近郊某镇物色了一家负债累累、濒临倒闭的板箱厂,以“零转让”的形式接手了这家工厂,也就是该镇以资债相抵的办法,将工厂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工厂的债务全部一齐转让给了杜德文。厂房的问题是解决了,但是100万元的投资从哪里来呢?正在杜德文着急万分的时候,他的一位朋友一语点醒:板箱厂的厂房就是现成的抵押物。就这样,杜德文不花一分钱,就解决了资金和厂房的问题,当然,他因此也背上了较重的债务,这就要靠他通过今后的创业慢慢地偿还了。其实有不少人就是通过这种以小搏大的方式发家的。当然,这种求资的方法,风险比较大,获得创业资金的代价是一大笔债务,但是创业本来就是风险和机遇并存的,如果你有足够的胆识,那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的办法将能帮助你在更短的时间里更快的走向成功。

案例分析:

(1) 融资效率我觉得这正融资方式是很有效率,在企业成长初期,急需要资金的时候,通过这种方式来融资是可以得到又快有好的效果,但是其中存在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基于这类融资途径有以下分析:

1.关于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分析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为企业借款,按季还息到期还本,如仅计算借款人单个个人收入不能满足还款条件,但加上担保品,则月可支配收入能承受月供款支出。因此由借款人企业出具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同意以该司经营收入和盈利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此分析,借款人仍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2.关于抵押物的情况根据申报行上报的情况,抵押物是借款人是借款人的购置的低价值的设备土地,其实抵押物的价值是高估的。根据补充的资料表明:当地市政府并没有执行对闲置两年的土地进行收回处理的政策,至今当地还没有过收回处理闲置土地的案例,原因是当地普遍习惯地在地上种上树苗后即视为非闲置地。不足以为本笔贷款提供足额抵押担保。

3.该司经营特点在同业中形成一定的差异将为其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

该司主营外贸。借款人企业延续以往的外贸交易主业,一方面以外贸服装纺织经营为基础确保现有经营规模和效益,另一方面开拓皮鞋行业,这将使借款人企业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可以预期该司对服装的生产销售将会带来同业竞争的优势,从而促进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的进一步增长。

3、借款人企业的实际承债能力较强,资金周转状况与其生产特点和经营现状相适应,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具有较好的第一还款能力。

4、抵押物为现有厂房用地的一部分,并非闲置,抵押足值,产权清晰,加上用款企业和股东、配偶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我行的风险约束,第二还款来源能够落实。事实上该司所处的工业区已经成为当地市政府重点发展规划的地区,其土地升值潜力较大,这两年的转让价格平均涨幅在30%以上。

(2)案例评价一般我们认为,要向银行贷款必须自己提供担保或者抵押,但某些时候并非如此,现在银行为了拓展信贷业务,充分考虑了创业者寻找担保的实际困难,主动寻找担保方,为有意创业的人提供免担保贷款。如浦发银行设立的创业特许贷款;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也曾推出过个人助业贷款,力邀柯达公司作为担保方,为申请开办柯达快速彩扩店的业主提供信贷资金。这种信贷业务种类繁多、手续简便,但是一般都有较强的时效性,而且不同的银行可提供的贷款额度也不尽相同,如想向银行贷款的话可预先到各大银行进行咨询。

有不少人就是通过这种以小搏大的方式发家的。当然,这种求资的方法风险比较大,获得创业资金的代价是一大笔债务,但是创业本来就是风险和机遇并存的,如果有足够的胆识,那么这种融资的办法将能帮助在更短的时间里更快地走向成功。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贷款,在90年代国家经济繁荣并处于转轨时期,很多人趁机捞了国家的钱财,他们就是先跟那些频临倒闭的中小企业主商谈购买事宜,同时准备以此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利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支付购买此企业的费用,当然获得的贷款远大于购买此企业的费用,运营几年后申请破产,通过贿赂资产评估公司超价估值,留给银行的只是一些破旧厂房和机器。

;

贷款案例分析(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立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立及其辩护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建立利用伪造的贷款担保手续在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建立仍不予归还该笔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资产没有。负债过高,资不抵债 ,担保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不会给他贷款

2:王某虽没有房子,但收入较为稳定,虽然负债颇高,但是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 ,可以贷款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回避范围是)
下一篇 志愿兵(志愿兵12年退伍后的待遇)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贷款案例分析(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一、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