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教育内容,2021民法典中有关中小学的法律法规?

2022-11-25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中教育内容,2021民法典中有关中小学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及1201条共三个条文对校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几乎包括了全部校园侵权案件的重要法律知识点,同时还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不同情形,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过错责任”、“补偿责任”三种依据,并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校内外的人身损害侵权作了明确规定,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并运用《民法典》法律武器,对于维护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中教育内容,2021民法典中有关中小学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关于儿童的法条?

一、我国法律规定儿童是几岁到几岁?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中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儿童。一般来讲是0到14岁的孩子。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儿童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成长的权利、享受医疗和监护的权利。

二、儿童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保护儿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利。儿童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成长的权利、享受医疗和监护的权利。

民法典关于学校教育的规定有哪些?

青少年民法典教育是指通过学习民法典,掌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树立尊崇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运用法律保护合法利益的能力,从而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坚持做好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体现为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是青少年民事法律知识体系要依照民法典展开。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把限制公权力体现得淋漓尽致,那么民法典则把保护公民私权利展现得尽善尽美,公民一切民事活动,大到签订合同、设立公司,小到缴纳物业费、办理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育,需要围绕青少年成长的切身利益,切实遵循民法典设立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法律规范,并依照青少年不同年龄阶段的诉求和民法典的内在逻辑性,科学设立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构建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层层递进、有效衔接的知识体系。

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价值追求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从立法目的、原则到具体规则,都充分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民法典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提出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和增加的见义勇为免责制度、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业主居住权制度、保护胎儿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保护个人信息制度等等,充分体现了全方位、多层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社会、个人层面价值追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法律制度,积极将这些法律制度转换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自觉的法律行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青少年社会行为实践中生根开花结果。

三是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更加注重大中小学校一体化与校内、校外协同化建设。民法典汇集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民事法律实践,吸收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涵盖范围广泛,内容博大精深,因此,需要进行持续、长久的浸润和学习,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解和消化,进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基于此,扎实做好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一方面要强化大中小学校法制教育一体化建设,即根据民法典的内容和青少年成长阶段进行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时代特征进一步增强法律教育的整体环境和氛围,在依托于法制理论课这一主渠道和法制教育专职力量的同时,辅之以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协同合作,进而更加有效促进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养成。

民法典中的教育法概括?

民法典不包括义务教育法。 民法典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典与小学生相关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民法典转账(民法典转账520)
下一篇 组织收看民法典讲座,民法李建伟讲得怎么样?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民法典中教育内容,2021民法典中有关中小学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中教育内容,2021民法典中有关中小学的法律法规?《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及1201条共三个条文对校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几乎包括了全部校...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