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金融内容民法典对支付宝花呗借呗的规定

民法典对支付宝花呗借呗的规定?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对借呗这类的民间借贷无力偿还做了相应的规定。借呗欠钱是必须得还款的,如果是无力偿还,可按民法典规定和贷款平台协商还款,延长还款期限。此前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只有3年,如今民法典诉讼时效延期到无期。如果被暴力催收,借款人可收集录音、截图等凭证去投诉或者报警,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呗是支付宝推出的一款贷款服务,目前的申请门槛是芝麻分在600以上。按照分数的不同,用户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从1000-300000元不等。借呗的还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日利率是0.045%,随借随还。

第一类:曾经因为长期不使用花呗、借呗被降额、关闭的用户。现在开始将得到逐步恢复至于该用户资质想匹配的额度。也就是说,只要你的信用资质没有发生变化,之前因为长期不使用花呗、借呗而被降额的用户将得到提额,被关闭的用户将得到重开。

第二类:曾经因为频繁提前还款而被关闭花呗、借呗的用户。相信很多用户都曾深有体会,花呗、借呗提前还款后,就被关闭了。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借呗这个服务上,借呗是按照用户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了,提前还款可减少用户的利息支出,但同时也会影响借呗的盈利,故而被关闭。现在整顿后这类用户将得以重开并恢复至与之相匹配的额度。

第三类:因为高频使用花呗、借呗而获得的高额授信额度的用户。尤其是新开通花呗、借呗的用户体会最为明显,随着使用花呗、借呗的频率增加,额度将得到快速的上涨,另外尤其是女性用户上涨得更为明显,简直成为了花呗、借呗的VIP用户。这样就出现了用户花呗、借呗的过度授信,这是有违消费金融分初衷,针对这类用户支付宝将被逐步降额甚至是关闭处理。

第四类:同类型消费金融服务过度借贷的高负债用户。现在互联网上的消费金融服务众多,花呗、借呗只是其中之一,还有很多类似的金融信贷服务。按照最最新民法典的规定,用户的消费金融借贷总额要限制在本人近三年内平均年收入的3倍以内。所以现在花呗、借呗将开始限制多头借贷、以贷养贷的高负债用户,对其实行关停花呗、借呗的措施。

2021年民法典对集资款的规定?

1、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不意味追赃力度下降。

今年1月26日在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后,通过微信好友权可以知道,“对于5月1日以后募集资金的参与者的损失,自己承担”受到了很多关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生效和实施并不意味着赃物追债强度下降。反之,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多部门合作,从各个方面进行监视,加强赃物追债力度,以挽回筹资参与者的经济损失。

因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自己承担募集资金的参与者的损失,从而降低赃物的强度。

2、清退集资资金的范围明确化、法定化。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则明确以下六种资金应当退,包括:

(1)非法集资的余额;

(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收益;

(3)非法集资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高管们通过非法集资获得的经济利益;

(4)被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的资金;

(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其中第六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

3、公安机关查办非法集资案,将得到更多部门的协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派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机构、非银行结算机构、行业协会、要求商会等相互合作。还明确了非法募捐部之间联席会的处理。

国务院要求,在行政管理的最高层面上,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提供部门间互相协助、合作的机会和平台,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业务相关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这样不仅可以筹集非法资金,还可以从根本上进行监测、预警和预防,建立一个可以筹集非法资金进行预防和处理的有效机制。

4、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责任追究更加严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多种层次的不同法律责任,包括“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以及对非法集资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处分。

此外,针对与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保障执法的顺利进行;也包括启动信用记录建设,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此,可以说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责任追究更加严密。

5、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限制出境进一步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六种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但是没有任何一种情形是针对非法集资案件。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目的正当性自不待言,但是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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