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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紧急救助规定,民法典184条规定内容?

2022-11-18 六尺法务 司法

民法典184条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184条的解释?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充分回应了国人对一段时期以来“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关切,是弘扬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2021民法典中对扶老人的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183条、184条从救助人免责和损失补偿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两个条款的规定,既从紧急救助者的损失出发,也从紧急救助者的责任出发。一方面规定,你的损失被救助者可以适当补偿;另一方面规定即便你的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也不用承担责任。

民法典184条?

《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

1、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一些问题,引发了较大范围的影响,其中亦有法律不当适用的因素。社会对善意救助者反遭诬陷议论不断,甚至质疑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引导性。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对善意救助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更全面的保障,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弥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的社会创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将凝聚起强大价值引导力和精神推动力 。

2、法律价值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对此,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为了鼓励相关的人员,从事一些善意的救助行为,对于善意的行为人所产生的一些行为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这条法律规定的法律价值。

弘扬见义勇为的法律?

道德和法律同向而行,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大家内心的遵守。见义勇为被写入《民法典》,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倾向,在全社会中确立了好人有好报的信念,使社会向善的力量被推动。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资源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见义勇为受伤了可以问受益人要赔偿吗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辞海》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语出《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见,见义勇为,自古以来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时值今日,它仍然是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近年来,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凸显出“该不该扶”“该不该救”的道德困境,见义勇为者受伤后无人问津甚至反遭索赔的事件亦有发生。

民法典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苏俄民法“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责任,确立了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大力弘扬和提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中华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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