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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兵怎么处理(美国逃兵怎么处理)

2022-11-17 法务资讯 案件

对于逃兵是怎么处理的啊

逃离部队

一、概念及其构成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抗;有的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腐化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其侵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

二、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逃离部队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二)军人逃离部队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

对军人逃离部队时或者逃离部队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已情节严重,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应与其又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没有严重的情节,可将逃离部队作为其他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定逃离部队罪。

(三)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军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国公民。

2、投敌叛变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而不管行为人是被勾引、策动、收买,还是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逃离部队罪只表现为逃离部队,并无投敌叛变的行为。如果军人逃离部队以后,又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投敌叛变的,这就不仅触犯逃离部队罪,而且触犯投敌叛变罪,一般应择一个重罪即投敌叛变罪判刑。

(四)区分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相似的犯罪动机,如害怕打仗,客观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部队,其区别在于犯罪时是否面临战斗任务。前者主要指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也都没有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如部队正在向战区开进或者在战区休整待命等;而后者必须是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因此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

(五)区分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其主要区别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外,逃离部队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现役军人,其行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已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其行为发生在担任指挥和值班、值勤任务时,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

(六)区分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后者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而且必须逃至境外。军人叛逃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兵怎么处理(美国逃兵怎么处理)

如何处置入伍新兵逃跑?

我国《刑法》第435条规定:“对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是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是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是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违反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我国部队现在对逃兵怎么处理

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兵役,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有关规程。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兵役

二战中各国是怎么处理战场逃兵的?

说到这个战争其实是非常非常残酷的,人上战场说不怕那是假的,怕就会逃跑,战场上这样的事情也多见,但是战场是不允许有逃兵的,那么如果有逃兵怎么办?那当然是要处理的,那么二战中各国都是怎么处理这个逃兵的呢?下面就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分析看看!

战场上当逃兵是犯罪行为,在古代直接就是处斩的罪行,在残酷的二战中对于逃兵的行为各交战国都是零容忍,当然处罚程度由于各国体制、文化、战场残酷性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距,下面说一下苏联、美国、德国、日本这四个参战国对于逃兵的处理。

1、二战期间苏联对逃兵的处理

二战中最残酷的战场就是苏德战场了,苏军伤亡人数惊人。尤其是苏德战争前、中期被俘、投降、逃亡的苏军是以百万作为数量级的,这就不得不让苏方对逃兵行为实施雷霆手段、

苏德战争期间,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所派出的督战队,督战队得到授权只要见到没有经过上级指令就擅自离开自己阵地的士兵,就会毫不留情就地处决。

但是实际上这个命令在执行中是大打折扣的,因为苏联人力在战争中严重枯竭,出于对人力资源短缺的考虑,对于逃兵,苏联在执行中实行了妥协,对于逃兵只要你不是从战场上逃跑,将不会遭到处决,而是会被编入惩戒营服役在那里,除非你能在战场上戴罪立功,提升为军官,否则就是战死在战场上。

苏联确实存在督战队,但是远没有西方渲染的那样疯狂,绝大部分苏联逃兵并没有被处决,当然考虑到苏联前后动员了庞大的兵员,就绝对值而言性质恶劣直接被处决的逃兵数量也不算少。

2、二战期间美国对于逃兵的处理

美国向来对自己的士兵非常纵容,对于逃兵的处理很轻。

据不完全统计,二战期间美国的逃兵超过了五万,这些逃兵大部分是在诺曼底登录后在法国的美国大兵,当时德国失败已成定局,在法国的美军后期军心涣散,都不想作战争结束前战死的悲剧人物,于是大批美军当了逃兵,这些逃兵在法国无恶不作,烧杀抢掠,美国便接到了法国递来的的8000起案件诉讼。

对此美国处理的很轻,5万个逃兵中,美国只抓取了49个为典型代表,判处死刑,但是在最终只有一个被枪决,其他人陆逊被全部释放。

美国大兵在二战确实作威作福,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各国都作奸犯科,但是鲜有被美军惩罚的。

3、二战德国对逃兵的处理

德军在战争初期一帆风顺,士气旺盛,所以逃兵很少,但是从苏德战争开始战事惨烈,伤亡巨大,在战争中后期也出现了数量惊人的逃兵,对此德国方面是雷霆手段,处理的很严酷。

德国军人被判为逃兵的人数是从苏德战争开始的,942年有16550人叛变或逃亡;1943年为66861人;1944年超过20万人,截止1944年12月1日还有724名逃兵被通缉着,之后就没数据了。

到了战争后期,德国军事警察和党卫军便不再严格审判逃兵了,就直接排枪枪决。1945年4月22日,柏林战役中,希特勒亲自下令,“削弱我军抵抗力量者”立即枪毙。德国海军对逃兵的追杀也非常严厉,在德国海军总司令邓尼茨向西方求降之际,还有11名水兵被枪决,罪名是监禁军官并逃跑。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军事法庭共审判了150万名军官和士兵,其中被执行死刑的约有2万3000人。被判死刑的军人中,70%都是被判叛变或逃亡(逃兵)。

对于逃兵,德国是严酷而无情的。

4、二战日本对于逃兵的处理

二战日军以残忍著称,由于被武士道精神洗脑,逃兵数量在主要参战国中算是比较少的,整个战争期间日军的逃兵约为2万人,绝大部分反正在战争后期。

战争前期日军逃兵数量很少,所以一旦发现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直接被处死或者强令其自杀,比如阿部规秀就让几个被我军释放的日军战俘自杀。

战争后期逃兵数量相对多了,对于这些逃兵日军改为将逃兵编入敢死队,在战场上去决死冲锋、

整个二战日军的逃兵死亡率是最高的,不是被处决就是作为敢死队冲锋而死,活下来的极少。

战场上的逃兵会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扩展资料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

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抗;有的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腐化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其侵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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