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民通意见全文)

民通意见的作用是什么啊?

民通意见属司法解释,其效力与民法相等,但不属于民法范畴。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系统编撰的民法典。我国各种民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广义的民法

民通意见(民通意见全文)

民通意见的正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1-26

【部分条款失效】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民通意见是否已经废止

民通意见部分已经废止。在民通意见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中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有冲突的部分已被废止,其他部分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中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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