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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修改)

2022-11-15 法律资讯 案件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第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第十四条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修改)

深圳居住证办结条件

深圳居住证办结条件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下面是我分享的深圳居住证办结条件,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办结时间

法定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二、深圳居住证办结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

(一)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种情况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认证学历后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

三、新居住证代办流程

1、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先行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材料齐备的,受理点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

2、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的,使用居住证代办账号登陆网上服务平台,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身份信息,提交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组织核对个人信息,打印申请表由申领人签名确认后提交系统,系统出具代办受理回执。用人单位、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签名确认的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3、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签注的,使用居住证代办账号登陆网上服务平台,按系统要求填报持证人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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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二)、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三)、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

提醒:海南市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深圳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深圳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深圳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深圳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

1、有合法、稳定的居住产所,需满足居住时间必须达到一年以上。

2、有合法、稳定的职业,需满足连续缴纳一年的社保,和稳定就业达到十八个月。

3、符合深圳政府要求的人才,可直接领取居住证。

深圳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个人,需准备好办理居住证所需要的材料,如个人的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及其它相关材料证明。

2、将准备好的材料,带到个人居住区域内的派出所进行提交,并申请办理居住证,派出所工作人员便可受理。

3、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申请,要是情况真实,符合办理居住证的条件,那么在现场便可直接办理居住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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