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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意见稿可以执行吗)

2022-11-15 法务资讯 司法

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有哪些

加班 对于现今的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件在正常不过的事,那么,不定时工作制 法定节假日 加班费 的规定有哪些,加班肯定不会是无偿的,如果所属公司不给加班费就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约束有关企业的加班操作。尽量减少从业人员的损失。 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有哪些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 加班工资 。而快餐店的小时工、兼职人员等,大多属于 非全日制用工 ,这类人员只能享受法定节日一天300%的加班费,而不享受双休日的双倍劳动报酬。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对于许多人来说都是一件较为平常的事。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无法按时上下班,也没有办法按照上下班时间计算出勤,所以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是无法统计的,不需要遵守每天工作8小时的要求,也不存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加班的问题。通俗地说,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工作日和双休日加班的。但是不定时工作制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工作即发加班费的,无需累计工作小时。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遇见法定节假日中也要提供劳动的,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加班费。由于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凡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必须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现在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要求很高,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本锁定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上述要求来看,公司内部全员实性不定时工作制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们的公司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实性不定时工作制的话,那所有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小时都必须如实补发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规范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实施。其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调整为以下范围: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同时,为了遏制经济领域内大量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正常现象,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增加了对不定时工作制 工资 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加班的方式虽说有很多种,但是大家最后关心的依旧是自己的工资问题,只要所属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就不会给所属员工带来太多困扰,可实际往往却与大家的期望相反。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意见稿可以执行吗)

一般晚班是指几点?

如果是三八制,早班(白班)8时~16时,中班(小夜班)16时~24时,晚班(大夜班)0时~8时。

相关说明

三班倒是一种轮班制。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将职工分为三个班,即早班、中班和夜班。在实行“正顺序倒班法”的情况下,职工由早班调中班,由中班调夜班,如此反复轮换。在实行“逆顺序倒班法”的情况下,职工由早班调夜班,由夜班调中班,如此反复轮换。

每个班次4天一个循环,其中1个白班、1个夜班,2个休班;白班为早8:00~晚8:00,夜班为晚8:00~次日早8:00;白班结束后休班24小时,夜班结束后休班48个小时;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每周工作42小时,平均一个月上班180小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有特殊工时制度吗

各省市有,你可以根据自己所在省市找一下。给你一个北京市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1月1日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特殊工时工作制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 法规 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4、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5、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 工资 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7、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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