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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交通事故的信息

2022-11-15 六尺法务 纠纷

海宁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大概是多少?

;   海宁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大概是300-600元,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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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月14日海宁法院公开审理了什么案

14年8月6日-2014年8月8日开庭公告

作者:海宁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05 点击:449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开庭时间 开庭法庭

14嘉海民初2420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沈杰;被告:徐鹤鸣 8/6 09:00 第11法庭

14嘉海刑初746号 赌博罪 被告人:官水龙,吴卫华,赵伟忠 8/6 09:00 第16法庭

14嘉海刑初782号 赌博罪 被告人:彭尧华,王刚勇 8/6 09:00 第17法庭

14嘉海商初9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国良;被告:汪明森 8/6 09: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初4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曹明华;被告:杜松祥 8/6 09:00 第21法庭

14嘉海刑初712号 盗窃罪 被告人:叶建国 8/6 09:0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475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被告人:周金英 8/6 09:00 第6法庭

14嘉海商初5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市祝场卫生用品厂;被告:杭州蠊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6 09:40 第21法庭

14嘉海民初2501号 离婚纠纷 原告:王志萍;被告:潘建峰 8/6 14:30 第11法庭

14嘉海民初82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陆友江;被告:金红燕,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8/6 14:30 第12法庭

14嘉海民初2535号 劳动争议 原告:梁云明;被告:金建文 8/6 14:30 第3法庭

14嘉海民初2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姚金林;被告:卞里,周口市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8/6 14:40 第20法庭

14嘉海刑初497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何友贵,王英 8/6 15:00 第16法庭

14嘉海商初9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曹明华;被告:钱仁华,董惠青 8/6 15:00 第18法庭

14嘉海刑初776号 盗窃罪 被告人:陈良树 8/6 15:00 第5法庭

14嘉海商初9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蒋红波;被告:陈佳达 8/6 15:00 第7法庭

14嘉海刑初779号 盗窃罪 被告人:於超志 8/6 15:2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765号 盗窃罪 被告人:王福 8/6 15:4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771号 盗窃罪 被告人:安军学 8/6 16:0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772号 盗窃罪 被告人:田龙华 8/6 16:20 第5法庭

14嘉海民初2309号 离婚纠纷 原告:徐娟菊;被告:姚建国 8/7 09:00 第12法庭

14嘉海刑初709号 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杜清波 8/7 09:00 第16法庭

14嘉海商初8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马陈妹;被告:张建良,齐尔蓓 8/7 09: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初8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章梅静;被告:沈艳,应翔 8/7 09: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初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市华隆轻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宁市盈都经编有限公司 8/7 09:00 第21法庭

14嘉海民初24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冯水花,冯新燕,冯新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曹新唱,曹来之 8/7 09:00 第3法庭

14嘉海刑初700号 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陆引良,刘保林,周俊琴,王红军,钱凯军 8/7 09:00 第5法庭

14嘉海民初25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被告:柴小花 8/7 09:00 第9法庭

14嘉海民初24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世琴,吉学先,吉学江,吉学艳,吉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王炳富 8/7 14:40 第20法庭

14嘉海商初9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建芳;被告:颜海杰 8/7 15: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外初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忠,蒋玲华,海盐波尔马汽车维护设备有限公司,海宁波尔马机械有限公司 8/7 15:00 第22法庭

14嘉海商初9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顾利平;被告:茅晓良,杨振宇 8/7 15:00 第7法庭

14嘉海刑初506号 诈骗罪 被告人:张月红 8/7 15:30 第16法庭

13嘉海商初159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海欣真空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品诚塑胶有限公司 8/7 15:30 第22法庭

13嘉海商初17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旭东;被告:陈金明,沈建豪 8/7 16: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初9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建锋;被告:黄建伟 8/7 16:00 第18法庭

14嘉海民初23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海宁市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8 09:00 第12法庭

14嘉海刑初752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曾传兴,孙荣会 8/8 09:00 第17法庭

14嘉海商初9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卫林;被告:顾群佳 8/8 09:00 第18法庭

14嘉海民初24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李玲;被告:王颖,丰桂莲 8/8 09:00 第20法庭

14嘉海商初98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戴金中;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8 09:00 第21法庭

14嘉海民初21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金宇;被告:覃世浪,覃万业,罗秀英 8/8 09:00 第3法庭

14嘉海刑初610号 贪污罪;受贿罪 被告人:周财法,范祖根,高振彪,沈晓燕,顾水金,沈娟月,许杰 8/8 09:0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235号 故意伤害罪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祥荣;被告人:柴建荣 8/8 09:00 第6法庭

14嘉海商初7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 8/8 09:30 第22法庭

14嘉海刑初764号 非法运输枪支罪 被告人:熊金林 8/8 09:40 第17法庭

14嘉海商初7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殷德元;被告:沈郁明,徐芬华 8/8 10:00 第18法庭

14嘉海行初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 原告:温善伦;被告: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8 15:00 第18法庭

我在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祝场小学旁边无红绿灯十字路口出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2015年4月5

这个而事故的责任划分没有问题,一般这样的都是划为对等责任,考虑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要机动车一方多承担10%的赔偿也没有问题。

既然事故责任划分完了,对方自己要承担所有费用的40%,估计你这个事故协商解决很难,要想尽快解决就是双方协商赔偿多少钱,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赔钱就完事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是走法律程序,要非机动车一方法院起诉你,然后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赔偿。

首先你的交强险赔偿对方损失如下:

1、伤者的医药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强险最高赔偿1W元,超过1W的部分,你承担60%,对方自己承担40%。

2、对方的电动车损失,你的交强险赔偿2000元维修费,超过2000的话,超出部分还是你承担60%,对方自己承担40%,同样你的海马汽车维修费对方也要承担40%。如果你的车辆被扣押产生了停车费,车辆鉴定费等,对方也要承担40%。

3、对方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你的交强险最高赔偿11w,超出11W的部分还是你承担60%,对方承担40%。

4、上述所有需要你承担的费用,如果你还投保了商业险的三者,那么你所承担的费用由你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对方的就是他自承担了。到哪有些费用保险是不报销的,例如对方用了不是医保药的费用,车辆鉴定费用,伤残鉴定费用,都不报销的,这些不报销的费用,加在一起,还是你承担60%,对方自己承担40%

5、鉴于这种情况估计私了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对方肯定狮子大开口的,所以如果不能私了的,要立即停止支付对方的所有费用,安装时不要再垫钱了,要对方自己拿钱看病,最后一块算。只要不再垫钱,主动权会在爱你手里,垫钱越多越被动。

6、最后就是对方法院起诉你,你是第一被告,你的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等着法院开庭审理,怎么判就怎么赔偿,发炎的判决不会太多的,也都是公正的。

2021海宁,交通事故被扣车辆,有没有宝马m4?

2021年,海宁的交通事故当中,如果背后的车辆上面没有看到宝马m4,我觉得这个车肯定被开走了

海宁一路口电瓶车驾驶人这样过马路,被撞了还要负全责!咋回事?

因为电瓶车的驾驶人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要负全责,承担所有损失。

电瓶车驾驶人骑着二轮电动车过马路时,没能遵守交通规则,在明知是红灯的情况下,还强行通过他这种闯红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了,违法在他闯红灯的过程中被小车撞倒导致身体受伤。交警到达现场以后经过调查发现事故是因为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导致所以判定电动车驾驶人全责。

现在交通规则越来越完善,在路上行驶都要遵守,不论是行人还是开车还是骑车都不能违反交通规则,不然再出现事故的时候,就应该有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承担所有责任。在这次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虽然被小车撞倒,而且身体受伤,但因为他闯红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他要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还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以前的时候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健全,总认为在路上谁受伤谁有理汽车,和自行车或电动车发生碰撞是汽车的主要责任,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只要是行人或者骑车人违反交通规则也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然对于汽车司机而言是不公平的。现在已经有多名电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而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在这个交通事故中,还有一个值得庆幸的是,就是电动车驾驶员带了安全头盔,在被小车碰撞以后倒在地上,头部没有受伤,只是脚部受伤情况不算严重,通过民警的判定,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他要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承担医药费,并赔偿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交警还提醒人们,无论以任何方式参与交通,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人被车撞成轻伤,赔偿多少钱合适

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由交警队和相关部门进行判定。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4年8月25日,刘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海宁市区内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造成陈某轻微皮外伤,陈某提出了三万元的过高赔偿金额,导致双方私下协商一次次陷入僵局。由于自行协商不成,2014年9月20日,双方向海宁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交调会)申请调解。

交调会接受双方申请后当即进行了调解。调解员摸底了解事故情况后首先对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通过陈某提供的医药费发票、误工费证明等凭证根据《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的损失不到两千元。

然而陈某一再坚决主张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三万元,整整高出标准计算后费用的15倍!另一方当事人刘某听了对方的赔偿要求后表示他只承担法律范围内合理的赔偿,过高的无理要求无法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进行了背靠背式的再次调解。一方面告知陈某无论是调解还是法院起诉,提出赔补偿要求都应当合法、合理、合情,比如伤残补偿金和营养费是要经过司法鉴定够到伤残级别才有的;

提出高于标准计算15倍的赔偿数额要求过高,偏离了交通事故的合理赔偿范畴,当事人无法承受,不愿赔偿,调解不成只能走诉讼途径,法院判决也需要看证据,不合理的诉求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更何况起诉还需要额外自行承担律师费用,自己可以权衡一下。

当然,合理的额外补偿可以和对方商量,但需要把握一个“度”,调解员给了陈某充分考虑的时间。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的角度做刘某的思想工作,事故已经发生了,毕竟对方也受了皮肉伤,考虑一下适当的额外补偿,让事情尽早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通事故调解:漫天要价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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